離職證明|離職原因一定要寫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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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離職原因一定要寫嘛 職場 第1張

離職證明|離職原因一定要寫嘛 職場 第2張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力合同證明的義務,主要是考慮便於勞力者辦理失業登記。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離職證明是勞力者進行失業登記的必備條件。

因此,如果沒有離職證明,勞力者在勞力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不能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沒有辦理失業登記的,不符合失業人員的條件,就不能享受失業待遇,無法領取失業救濟金。

離職證明對於勞力者具有重要的意義,不僅是勞力者進行失業登記的必需文件,而且根據《勞力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力合同的勞力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離職原因一定要寫嘛 職場 第3張

沒有離職證明的勞力者再次求職時,用人單位會心存顧慮,影響其求職的成功率。所以,實務中離職證明書也是勞力者求職的憑證。

勞力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該規定中要求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必須查驗該職工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力合同的證明,以確定其是否與別的用人單位之間還存在勞力關係。

若勞力者不能提供相應的離職證明,新用人單位招錄的,將承擔用工上的風險,所以,一般用人單位不會招錄該勞力者。由此可見,離職證明本身是勞力者再求職的一種憑證。

離職證明|離職原因一定要寫嘛 職場 第4張

那麼,離職證明該寫些什麼內容呢?勞力合同法並未做具體規定。

根據《關於實行勞力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證明書應寫明勞力合同期限、 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

如果勞力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力合同的原因。」從保護勞力者第二次就業的角度考慮,實務中一般離職證明是不寫解除勞力合同的原因的。

《勞力合同法實施條例》對離職證明應當寫明的內容做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勞力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力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力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力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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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開具解除終止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開具離職證明的時間:

解除終止合同的證明應當在勞力合同解除或終止的同時開具。如果勞力者已離開單位,可以書面通知其領取離職證明,如果勞力者未前來領取,則用人單位不存在過錯。

(2)勞力者沒辦離職交接,不構成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的理由。

(3)解除終止合同的證明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以便登記或存檔。

(4)書面證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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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力合同期限、終止或者解除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法律並未要求寫離職原因,因此在離職證明中可不對離職原因做具體描述。

(5)向勞力者出具離職證明後一定要記得要勞力者簽收並保留簽收回執,避免今後勞力者主張未出具離職證明的賠償要求。

按照《勞力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未向勞力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力合同的書面證明,對勞力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里的賠償責任,既可能是未出具離職證明導致勞力者的失業待遇損失,也可能是未出具離職證明導致勞力者求職受阻產生的薪水損失。

因此,用人單位萬萬不可忽視出具解除終止合同證明的必要性,否則可能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