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層重申金交所整頓:投資門檻不得低於資管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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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此前不少金交所通過會員制方式將其私募產品定義為10萬-30萬元等門檻並面向公眾募集資金,上述意見下發後,此類活動可能將涉嫌違規。

對各地金融資產交易所(下稱金交所)亂象的整頓,仍在進行之中。

7日,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從接近監管層的金交所人士處獲悉,證監會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級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前形成了《關於妥善處置地方交易場所遺留問題和風險的意見》(下稱意見),並對金交所的風險隱患處置問題進行了重申。

意見指出,金交所不得從事中央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金融業務,涉及一行兩會業務許可事項的,需要取得相應的業務牌照;同時意見向金交所還提出四項禁令。包括:

不得發行、銷售及代理銷售、交易中央金融管理裡部門負責監管的金融產品;

不得直接或間接向社會公眾進行融資或銷售金融產品;

不得與互聯網平台開展合作;

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或一般機構想托管產品提供規避投資範圍、杠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

意見還指出,金交所制定的投資者適當性標準,不得低於資管新規《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所要求的合格投資者標準,並在開戶環節對投資者進行實名校驗、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測試。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不少金交所通過會員制方式將其私募產品定義為10萬-30萬元等門檻並面向公眾募集資金,上述意見下發後,此類活動可能將涉嫌違規。

「一些金交所做成名義上的私募或者包裝成融資計劃、定向理財計劃等產品,這些產品並不在一行三會或基金業協會備案,並自設投資門檻和適當性管理流程,很多投資者10萬、20萬甚至5萬元也可以認購,這種行為一方面涉嫌違規從事持牌資管業務,另一方面則違反了資管新規的投資者適當性規則,其中蘊含較大風險。」11月7日,一位接近監管層的金交所人士指出。

不過,該人士亦指出,由於對金交所的監管機制仍屬於部際間協調事宜,因此具體監管措施仍然需要依靠地方金融辦等部門,但該類組織的監管效率及專業性仍然有限,因此具體的監管效果需要有待時間驗證。

「很多地方金交所就是在金融辦指導下搞出來的,一些地方金融辦不理解新的監管政策,或者有保護地方金交所發展的動機,所以也可能造成到地方執行不到位的情況。」前述金交所人士坦言。

針對目前已有的存量風險,意見提出由基礎資產對應可能有擔保、抵質押的債權類業務不得新增,到期後不得展期和滾動發行。而對於擔保及抵質押等措施的債權類資管業務及已經形成資金池的業務,則要嚴格控制業務增兩個,通過回售債權、出售資產等方式逐步壓縮清理,並確保後續新增業務合法合規。意見表示將用1-2年時間逐步化解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