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能否全額扣除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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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很多人都在關心一個問題

如果員工確給公司造成了經濟上的損失

公司應如何向該員工追償?

員工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能否全額扣除薪水? 職場 第1張

案情簡介

2015年1月,李某入職某機械設備公司,並簽訂3年期勞力合同,合同約定「因工作失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並從其薪水中扣除」。

2016年5月26日,因該機械設備公司未支付李某2016年4月薪水,李某申請勞力爭議仲裁,要求該機械設備公司向其支付薪水9800元。

機械設備公司辯稱,李某作為公司業務骨幹,雙方於2016年4月初商定去美國參加展會,李某向公司提交了護照等資料,公司為其辦理出境手續及購買機票,共支出22000元。但李某因個人原因不去參展,更換人員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為此,機械設備公司根據勞力合同約定扣除了李某4月薪水以抵扣其所受損失。機械設備公司為證明其主張提交了展會費用說明及匯款單。

爭議焦點

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全額扣除薪水?

處理結果

裁決公司支付2016年4月薪水7840(9800-9800×20%)元。

案件評析

《薪水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

因勞力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力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力者本人的薪水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力者當月薪水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薪水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薪水標準,則按最低薪水標準支付。

本案中,李某因個人原因放棄去美國參展,給公司造成實際損失,而且雙方勞力合同約定「因工作失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並從其薪水中扣除」,因此用人單位有權從李某的薪水中扣除相應數額。但用人單位直接扣完李某當月薪水9800元,違反了《薪水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應予以部分返還。

因此,仲裁委支持勞力者主張的部分勞力報酬。

要點小結

公司要求員工賠償損失的前提條件是:首先公司與員工之間存在約定或者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有相應規定;其次員工所犯錯誤屬於重大過失以上情形。

簡單來說,公司與員工事前沒有約定賠償辦法,公司就無權要求員工賠償損失;員工所犯錯誤輕微,公司也無權要求員工賠償損失。

損失額應如何從薪水中扣除?

1、公司如將損失額均攤到員工每月薪水中進行抵扣的

每月扣除的部分不應超過該員工本人當月薪水的20%

2、扣除後的剩餘部分

如低於最低薪水標準的

應按照最低薪水標準支付其薪水

即,公司從員工本人薪水中扣除的部分

應最多不超過其月薪水總額的20%

且扣除後的薪水如低於其所在地區最低薪水標準的

應補齊至最低薪水標準

來源濟南市勞力人事爭議仲裁院

僅供學習交流之用,版權屬原作者;歡迎來稿

員工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能否全額扣除薪水? 職場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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