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潘功勝:STO在中國本質上是一種非法金融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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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潘功勝強調稱,在中國加大對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的清理整治之後,一些平台轉移到海外,但仍對中國居民提供交易服務,其性質在中國仍然是非法金融活動,屬於清理整治和封堵的對象。

騰訊新聞 作者周純

中國的互聯網金融在經歷了5年多的發展與整頓之後,央行高層開始全面反思總結經驗與教訓,未來這一行業將面臨更為嚴格的監管。

「短短幾年時間,怎麼會讓人感覺到一提‘互聯網金融’,就好像是騙子,或者有很多的騙子混入其中。這個過程有哪些經驗需要總結,行業未來的出路在哪裡,如何規範健康的發展?」在12月8日的第二屆中國互聯網金融論壇上,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提出一系列振聾發聵的問題。

P2P、現金貸、ICO風險頻發

潘功勝稱,中國互聯網金融在取得進步的同時,一些子行業的監管滯後於市場的發展和創新,部分從業機構法律意識、風險意識、合規意識、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缺失,有些甚至打著金融創新的幌子進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

例如,前期部分P2P網路借貸平台的風險事件令人深省。一些平台的發展方向偏離行業初衷,原本被定位為金融信息中介的網路借貸平台,在實際經營中多出現了私設資金池、拆標打包、期限錯配等問題,異化為信用中介;一些平台風險管控有名無實,信息科技的作用無從談起;有的平台甚至演化為龐氏騙局。經過各個方面的共同努力,最近一段時間,個體網路借貸領域的整體風險水平有了一定下降。

曾經「現金貸」、「校園貸」一度亂象頻出,引發過度借貸、暴力催收、超高費率、侵犯個人隱私等諸多問題。為快速做大規模,一些機構誘導客戶過度借貸、多頭借貸,甚至借款給無收入的群體,一些機構形成的高利率、高收費、暴力催收的經營模式,還有的機構非法買賣、濫用客戶個人信息,侵犯公民合法權益。

曾經一度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投機炒作盛行,價格暴漲暴跌,風險快速聚集,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和社會秩序。ICO融資主體魚龍混雜,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的非法公開融資行為,且融資運作涉嫌非法集資、網路傳銷、金融詐騙。此外虛擬貨幣還日益成為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的「幫兇」,不法分子借助虛擬貨幣洗白犯罪收入、偷稅漏稅、甚至資助恐怖主義活動。

潘功勝強調稱,在中國加大對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的清理整治之後,一些平台轉移到海外,但仍對中國居民提供交易服務,其性質在中國仍然是非法金融活動,屬於清理整治和封堵的對象。此外,隨著全球對ICO活動的管制加強,一些機構也在呼籲STO(Security Token Offering),在中國其本質上仍是一種非法金融活動。

互金將接受更嚴格的監管

國際金融穩定理事會(FSB)將金融科技定義為技術驅動的金融創新,把金融科技公司定義為提供金融服務或與金融產品非常相似產品的公司。「如果說金融科技的本質也是金融,那麼就意味著不能套上科技的外衣就變得不是金融,是金融就得按金融的規矩辦,是科技自然定位為為金融提供支持和服務。「潘功勝稱。

在他看來,無論是金融機構還是互聯網企業,無論自稱是數字金融、金融科技、Fintech還是Techfin,概念的遊動不應影響對金融活動本質的判定。更應該認識到,互聯網金融和金融科技並未改變金融的風險屬性,其與網路、科技相伴生的技術、數據、信息安全等風險反而更為突出。

「從這個意義上講,互聯網金融或金融科技應該接受更為嚴格的監管。「潘功勝稱,從過去這些年對第三方支付、現金貸、虛擬貨幣交易場所和ICO清理整治的實踐來看,快速識別、及時應對和嚴格監管的業態和領域都避免了相關風險的集聚和蔓延,「這個思路也應該成為未來進行風險防范和化解的主基調。」

如何開展互聯網金融和金融科技的長效監管機制建設?潘功勝提出四點建議:一是金融活動必須接受嚴格的市場監管,任何金融活動都不能脫離監管體系,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不能以技術之名掩蓋金融活動的本質。;二是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金融活動;三是充分應用信息科技手段,提高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技術支撐能力;四是發揮好行業自律對行政監管的補充和支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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