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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上訴案是司法體制改革以來,廣西壯族自治區法、檢「兩長」首次同庭審理案件,也是兩院「一把手」帶頭辦案開庭履職第一案。案件由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黃海龍擔任審判長,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崔智友出庭履行職務,並列席該案審判委員會會議發表意見。
二審審理查明,上訴人鄧如益與鄧某煌是鄰居。2015年年底以來,鄧如益因在其住所旁建棚經營娛樂場所與鄧某煌等人產生矛盾並意圖報復。2016年12月4日19時許,鄧如益持一把斧頭和一把菜刀進入鄧某煌家裡,使用斧頭相繼砍砸鄧某煌的母親馬某及鄧某煌的兩個兒子鄧某凱、鄧某鑫的頭部,致使兩人死亡,馬某頭部重傷二級。後上訴人鄧如益主動撥打110電話投案。
據此,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鄧如益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鄧某煌、馬某等人經濟損失。
宣判後鄧如益不服,上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鄧如益與鄧某煌產生矛盾糾紛,卻將報復的對象指向毫無過錯的老弱婦孺,持斧頭砍擊並造成兩個嬰幼兒死亡、一名老年婦女重傷。犯罪後雖能自動打電話報警投案,到案後如實交代犯罪事實,可以認定為有自首情節,但其犯罪手段殘忍,危害後果特別嚴重,實屬罪不可恕,原判對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量刑適當。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