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職場生活不可輕視的大B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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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職場生活不可輕視的大Boss 職場 第1張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力合同證明的義務,主要是考慮便於勞力者辦理失業登記。

法律法規

《勞力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力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力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力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力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力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力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力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力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失業保險條例》第16條: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力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勞力合同法中所稱的解除、終止勞力合同證明書,就是大家俗稱的離職證明。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離職證明是勞力者進行失業登記的必備條件。

因此,如果沒有離職證明,勞力者在勞力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不能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沒有辦理失業登記的,不符合失業人員的條件,就不能享受失業待遇,無法領取失業救濟金。

離職證明,職場生活不可輕視的大Boss 職場 第2張

除此之外,離職證明不僅是勞力者進行失業登記的必需文件,還具有以下這些重要的意義。

法律法規

《勞力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力合同的勞力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用人單位在招用職工時應查驗其終止、解除勞力合同的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職工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力關係的憑證,方可與其簽訂勞力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從其他單位在職職工中招錄人員,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以上法規讓離職證明書也成為了勞力者求職的憑證。

使得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必須查驗該職工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力合同的證明,以確定其是否與別的用人單位之間還存在勞力關係、是否存在用工風險。而沒有離職證明的勞力者再次求職時,用人單位會心存顧慮,影響其求職的成功率。

離職證明,職場生活不可輕視的大Boss 職場 第3張

那麼,離職證明該寫些什麼內容呢?作為HR,切記不可掉以輕心,做順水人情更不可取。

法律法規

《關於實行勞力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證明書應寫明勞力合同期限、 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力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力合同的原因。

《勞力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力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力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力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從保護勞力者第二次就業的角度考慮,實務中一般離職證明是不寫解除勞力合同的原因的。

作為HR

也需要從保護企業的角度考慮

解除終止合同的書面證明不僅證明了勞力者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力關係終結,還關係到勞力者工作年限的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年休假、醫療期的確定、失業登記的辦理等問題,十分重要。

實踐中,開具解除終止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 開具離職證明的時間:解除終止合同的證明應當在勞力合同解除或終止的同時開具。如果勞力者已離開單位,可以書面通知其領取離職證明,如果勞力者未前來領取,則用人單位不存在過錯。

  2. 勞力者沒辦離職交接,不構成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的理由。

  3. 解除終止合同的證明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以便登記或存檔。

  4. 書面證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勞力合同期限、終止或者解除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法律並未要求寫離職原因,因此,在離職證明中可不對離職原因做具體描述。

  5. 向勞力者出具離職證明後一定要記得要勞力者簽收並保留簽收回執,避免今後勞力者主張未出具離職證明的賠償要求。

按照《勞力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未向勞力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力合同的書面證明,對勞力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里的賠償責任,既可能是未出具離職證明導致勞力者的失業待遇損失,也可能是未出具離職證明導致勞力者求職受阻產生的薪水損失。

因此,用人單位萬萬不可忽視出具解除終止合同證明的必要性,否則可能得不償失。

*內容來源:智策人力資源,HRo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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