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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下旬,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發布了《財稅〔2018〕99號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其中提到將2018年-2020年研發加計扣除從原來的稅前扣除比例50%,提高到75%。這對大多數企業都是個非常利好的消息,然而對有類企業來說,就非常尷尬了。
這就是虧損企業…
虧損的企業,沒有利潤,成本再怎麼加計扣除,還是虧損…
虧損企業天生不用交企業所得稅,因為要留備加計扣除額以後年度(有3年追溯期)備用,直到某一年盈利後,先彌補完虧損,然後才能真正有用,若還是虧損,對虧損企業來說,這個利好政策是沒用的。所以說:這些企業碰到這個利好政策就非常尷尬。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五條,管理事項及征管要求。企業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後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並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
雖說對虧損企業很尷尬
但虧損企業申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還是很有必要的!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98號)規定,加計扣除部分所形成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後5年的所得彌補。也就是: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後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這就意味著企業發生的研發費用,不論當年是盈利還是虧損,都可以加計扣除。為此,認為虧損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沒有必要是不正確的,因為加計扣除可以加大虧損額,帶來以後年度更大的抵減效應,從而減輕以後年度的企業所得稅負擔。
假設一家企業虧損了800萬元,研發費投入100萬元。企業如果2018年度申請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則2018年度虧損額=800+100×75%=875(萬元),比沒有計算加計扣除,增加75萬元,也就是說以後5年內,如有盈利可以多彌補75萬元的虧損。
如果不申報享受2018年75萬元的費用加計扣除,則在3年內即截止2020年,可以追溯申報2018年度費用加計扣除。
所以:
1、2018年申報了加計扣除,則5年內需要有盈利,否則,2018年費用加計扣除了也沒用。
2、不申報享受,則過3年;申報了享受,則過5年:不管盈利還是虧損,都作廢了。
明天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