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政協原副主席李作良受賄貪污案一審被法院判刑14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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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濟南12月12日電(孫婷婷)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12日依法公開宣判臨沂市政協原副主席李作良受賄、挪用公款、貪污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40萬元(人民幣,下同)。查封、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除依法返還被害單位外,其餘部分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供圖。 孫婷婷 攝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供圖。 孫婷婷 攝

聊城中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作良在擔任臨沂市建設局局長、臨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臨沂市政協原副主席兼任臨沂市東風東關棚戶區改造工程建設協調推進小組組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02.128603萬元。

2011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作良利用擔任臨沂市住建委主任的職務上的便利,個人決定並安排將臨沂市住建委管理的國家參股企業臨沂天燃燃氣工程有限公司的3000萬元公款,借給其特定關係人實際控制的公司使用,用於歸還借款和企業經營,後退還該3000萬元。

2007年5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李作良利用擔任臨沂市建設局局長、臨沂市住建委主任的職務上的便利,安排臨沂市建設局下屬的二個單位以高於市場的價格租賃其子名下的房產作為辦公場所,非法占有該二單位用公款支付的高於市場價格的租金27.413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作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從事營利活動,並謀取個人利益,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且挪用公款情節嚴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且貪污數額巨大。被告人李作良犯數罪,應予並罰。被告人李作良有索賄情節,依法對其受賄罪部分從重處罰。

被告人李作良在被採取「兩規」措施期間,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李作良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全部追繳、退交到案,具有認罪、悔罪表現,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李作良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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