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力榮賭博輸了金立十個億,一定就是挪用資金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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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傑: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暨金牙大狀刑事律師團隊非法集資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導語:

從公司借用資金賭博的行為,是否必然構成挪用資金罪?當然不是

正文:

日前,金立實際控制人劉立榮在香港接受採訪時,回應關於在塞班賭博的傳聞,其表示「參與是有的,但是怎麼可能會有這麼多錢(100億)?」「大概輸了十幾個億吧」,關於賭資的來源,劉透露,是從金立「借用」了資金,「我創辦金立16年,在公司一直是絕對的權威,我個人沒有其他收入,難免在生活上有些公私不分,借用公司資金的行為。」

雖然是公開的媒體報導,但並不能單獨作為法律上定性的依據,不過相關賭博、借用公司款項的內容,已經引發了公眾的討論,比如這種借用行為,是否一定就會構成挪用資金?是否就一定構成犯罪?

跟公司借款,就一定屬於挪用資金罪或職務侵占罪麼?不是

根據目前劉力榮接受媒體的報導顯示,劉承認了從金立「借用」了資金賭博,這種行為,是否會構成挪用資金罪?

劉立榮是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的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占股41.4%,他作為公司股東,從可能借款,是否一定會構成挪用資金罪或者職務侵占罪?答案是否定的。

因為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達到一定的條件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這里的非法活動,包括吸毒、賭博、嫖娼等等。

表面上,劉立榮輸掉了金立公司的數億資金,是一種很明顯的從事賭博違法活動,表面上與刑法上挪用資金罪的情形非常接近,但是實際上,要構成挪用資金罪或職務侵占罪,並沒有這麼簡單。

是非法挪用還是合法借用,關鍵就看程序是否合法

挪用資金罪中,所謂的「挪用」,挪用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未經合法的程序,如沒有經過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非法擅自動用單位資金歸本人或他人使用,但準備日後退還的行為。因此,要判定劉力榮的借用行為是否會構成挪用資金罪,最關鍵看什麼?就看其從金立借用資金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經過了金立本身的公司章程規定。如果符合相關程序,即便劉力榮將資金用於賭博導致無力償還,也僅僅是民間借貸糾紛,而不是刑事犯罪。

根據劉立榮的描述「我創辦金立16年,在公司一直是絕對的權威,我個人沒有其他收入,難免在生活上有些公私不分,借用公司資金的行為。」但從這一段描述,其實很難判斷劉力榮的借用行為是否合法合規。

因此,如果劉立榮的借用資金行為,符合金立公司的相關章程,比如經過了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的決議,那麼借出款項的決議就不是劉力榮的個人意志,而是金立公司的單位意志,屬於通過單位名義向個人合法出借資金行為,在很多類似的無罪的案例中,公司帳目甚至會記錄為「借款」,如果是這種情形,則不會構成挪用,而是合法的借用,即合法的民間借貸和民間資金融通行為。

劉力榮輸了金立十個億,一定就是挪用資金罪嗎?

當然,如果劉力榮是利用職務之便,利用大股東身份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身份,私自劃轉金立公司資金,就可能會涉嫌侵犯金立公司的財產使用權和收益權,就會涉嫌挪用資金罪。

塞班島賭博行為如何評價?

而劉力榮借到錢之後,將錢用於境外賭博的行為,也並不構成相關賭博犯罪如賭博罪,甚至也很難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賭博違法的規定。因為根據《公安部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中國公民在境外賭博,除非賭博輸贏結算地在境內的才會被《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而目前關於劉力榮與塞班賭場的資金結算方式到底如何,相關媒體並沒有透露。

注意,挪用公款和挪用資金是兩碼事

很多朋友包括媒體,在討論本事件時,會使用「劉力榮挪用公款」一詞。其實從法律意義來講,特別是從刑法角度來講,挪用公款一詞,用的並不恰當。金立是民營企業,即便劉力榮有挪用金立的財物行為,也是屬於挪用資金,因為挪用公款是特指國家工作人員對國家財產的挪用行為。大陸刑法對挪用公款罪的處罰更重。

劉力榮既不是國家工作人員,金立也不是國有企業,因此,作為公司負責人和大股東,他從金立借出資金的行為,如果不符合相關法規,就屬於挪用資金罪。

另外,挪用也不是侵占,兩者區別很大

挪用並不意味著侵吞,也就是指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這是挪用資金於職務侵占罪的區別,也是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的區別。

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將資金占為己有,侵犯了公司財產的所有權,那就是職務侵占罪,處罰更重,而如果是挪用資金罪,侵犯的是公司財產的使用權,處罰會相對更輕。

綜上所述,金立集團的劉力榮,目前是否涉嫌挪用資金犯罪,還是個未知數,還需要更多的信息披露才能確定,刑事犯罪是最嚴厲的處罰措施,要慎之又慎。賭博是惡心,但不能因為他賭博了,就輕易認定其資金的性質。#辟謠#

(本文是作者針對相關事實進行的法律分析,以求對司法實踐作出有益的貢獻。未經作者本人曾傑許可,嚴禁轉載,歡迎點讚,留言,私信。)

劉力榮賭博輸瞭金立十個億,一定就是挪用資金罪嗎?

曾傑

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暨金牙大狀刑事律師團隊非法集資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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