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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合肥12月13日電(記者張紫贇)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10·12跨省污染長江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介紹,該案系一起跨省非法運輸、傾倒危險廢物及有毒、有害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案。經一審法院判決,寶勛精密螺絲(浙江)有限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00萬元;黃冠群等12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拘役4個月至有期徒刑6年不等的刑罰,並處1萬元至20萬元不等的罰金,對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同時一審法院判令各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單位對因污染環境產生的應急處置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鑒定費用在各自確定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並就本次污染環境行為在安徽省省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宣判後,寶勛公司、黃冠群等10名被告人不服一審刑事部分判決,提出上訴。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並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經合議庭評議,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