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PO黑貓警長被索賠是堂法治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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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事人看來,其微信公眾號粉絲和閱讀量都很少,涉事文章經過6個月的傳播,也只有18次閱讀,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的天價索賠未免獅子大開口,有「碰瓷」之嫌。應該指出,索賠10萬元是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作為原告的權利和自由,最終的賠償數額則要由法官根據案情實際情況而確定。根據著作權法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去年,同樣因為有微信公眾號擅用「黑貓警長」形象,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就曾將溫州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開賠禮道歉並索賠經濟損失10萬元。最終,法院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性質、點擊數量、侵權行為的情節及後果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賠償2萬元。

在本案中,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已於最近撤訴,賠償也就不了了之。但是,這起事件還是給廣大自媒體敲響了警鐘: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自媒體公號未經著作權人允許,擅自使用其作品,不論閱讀量為多少,都已經構成侵權行為。換句話說,公號的粉絲數量和閱讀量,只決定侵權行為的影響程度,並不會改變侵權性質。

互聯網時代,人人都是「自媒體」,不少企業和個人都建立了自己的微信公眾號。不過,許多公眾號的管理者缺乏版權意識和法治思維,依然像使用個人微信那樣去經營公眾號,看到感興趣的就隨手轉PO。據該博主介紹,其前同事就是因為自己小時候喜歡看《黑貓警長》,於是便轉載了這篇文章,殊不知已經構成侵權。

同樣是轉PO,微信個人用戶和公眾號的性質卻大不相同。大陸著作權法第十條明確規定:著作權包括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一般來講,在數量有限的微信朋友圈內私下轉PO,不屬於向公眾傳播的行為,可以不受信息網路傳播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制。而公眾號面對的是不確定群體,任何人在任何時候任何地點都能輕鬆獲得其傳播的信息,這種發布行為應該屬於受著作權人控制的「信息網路傳播」行為。一旦未經允許擅自發布,就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信息網路傳播權。

近年來,著作權、肖像權、名譽權成為自媒體侵權的「重災區」。今年7月,國家版權局等單位聯合開展「劍網2018」專項行動,開展網路轉載版權專項整治。微信公號轉PO黑貓警長被索賠10萬元,是一堂法治公開課。廣大自媒體經營者應當主動學習法律知識,增強版權意識,拒絕使用未經允許和來源不明的作品,防范侵犯著作權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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