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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創投企業合夥人可按20%稅率繳個稅獲讚:穩定信心合情合理
12月1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實施所得稅優惠促進創業投資發展,加大對創業創新支持力度。
會議決定,從明年1月1日起,對依法備案的創投企業,可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其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取得的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所得,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或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其個人合夥人從企業所得,按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上述政策實施期限暫定5年,使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稅負有所下降、只減不增。
國務院常務會議的這項新決定出台後,創投行業投資人紛紛點讚。
基巖資本副總裁岑賽銦對澎湃新聞記者表示,此次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了創投企業可以有兩種選擇:一是從基金取得的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所得,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從企業所得按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這給了創投企業一個選擇權,有的企業可能選20%更優惠,有的企業不是一定征收20%是最優惠的,5%-35%是五級累進的,如果收入規模小,可能交5%-35%更合算。這給了基金管理人一個選擇權,可以自行選擇核算方式。此次通過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的方式再次明確了創投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給了前期一直困擾創投企業的所得稅稅率該適用哪個政策的問題一個明確的說法,有利於穩定投資機構信心。
光谷創業咖啡總經理李儒雄則從個人投資者的實踐情況向澎湃新聞記者具體解釋,「個人投資者按照股息紅利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因為這是投資行為,如果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35%的稅率補繳個人所得稅是不合理的。現在確定了20%的稅率,總體來說也不是優惠,而是合情合理,和原本法律一致。」
他補充道,「天使投資行業決定了它的回報率很低,它有95%的失敗率,只有5%的成功率,錢很多都是做公益的。對行業來講,為了鼓勵創業創新和天使文化,增加社會就業,還可以再有一定的稅率優惠。」
此前,創投基金中自然人LP(有限合夥人)的所得稅稅率從20%提高到最高35%,且可能涉及追溯補繳一事,引發了創投圈巨大爭議。
8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舉辦的2018年第三季度稅收政策解讀視頻會上,相關負責人回答網友提問時表示:「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為其納稅人,合夥企業轉讓股權所得,應按照‘先分後稅’原則,根據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合夥企業各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其自然人合夥人的分配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按照當前施行的所得稅法,35%的最高稅檔起征點是10萬元。2019年1月1日起實行新稅法後,35%的最高稅檔起征點是50萬元。
由於私募股權基金往往募資金額較多、管理資產規模較大,個人合夥人退出後的分成很容易達到10萬元,適用35%累進稅率,因此這一征稅政策解讀被網路媒體評價為「創投行業稅負暴增」。
引發業內廣泛爭議後,9月6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落實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的配套措施,為廣大群眾減負,決定完善政策確保創投基金稅負總體不增。
當天,中國政府網官微發布的新聞稿稱,為促進創業創新,會議決定,保持地方已實施的創投基金稅收支持政策穩定,由有關部門結合修訂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確保總體稅負不增的原則,抓緊完善進一步支持創投基金髮展的稅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