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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交定金訂車後突然反悔,其定金能否退還?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人民的經濟條件也越來越好,買車和換車也變得越來越稀松平常。但是,買車時所交的定金與訂金,雖然只有一字之差,在法律上卻有著天壤之別的效果,您知道嗎?
最近,武漢的査先生在購車時便與4S店發生了糾紛,査先生所交的定金也未能夠如數要回。

原來,査先生在某4S店看上了一款SUV,但是這款車並沒有現貨,需要進行預訂。4S店提出由査先生交3000元作為購車合同的定金,並表示大概需要20天左右才能到貨。査先生便問道如果到時候店里沒有這款車,定金是否可以退,4S店工作人員表示可以退。査先生看定金也不多便答應了下來,並簽了合同。
據査先生稱,自己交過定金後等了半個月並沒有收到4S店的任何通知。而査先生急著用車,於是決定不再購買此4S店的SUV,並要求退還定金。
而4S店則稱定金退不了,早在半個月內新車一到便通知了査先生去店里取車,但是査先生接到電話後遲遲未去,並因個人原因突然反悔違約。最後經過調解,4S店同意退還査先生2000元,另外未退還的1000元可以作為今後的抵車款。

實際上,定金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意義。按照大陸法律的規定,若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其義務,則其喪失定金;若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義務,則其應雙倍返還定金。
在査先生與4S店糾紛一案中,是査先生違約在先。因此,4S店在理論上並不負有返還定金的義務,而査先生也因其違約在先而喪失了定金。査先生表示對此結果非常滿意。
小夥伴們,你們怎麼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