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稱章公祖師像案起訴早於中國「特別法人」定義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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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荷蘭稱章公祖師像案起訴早於中國「特別法人」定義生效日

據新華社電 荷蘭阿姆斯特丹地區法院12日作出判決,駁回有關中國福建村民向荷蘭藏家追討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的起訴,理由是不清楚中國的村民委員會是否有權提起法律訴求。中荷律師團的荷蘭訴訟代表表示,這一判決令人難以接受,但尚未表示是否繼續上訴。

法院判決書說,福建省三明市大田縣吳山鄉陽春村和東埔村村委會主張,依照中國法律,村委會可被視作「特別法人」;但中國法律有關「特別法人」類別的定義生效於2017年10月1日,早於此日的「特別法人」未必可被視作具備法律人格的法律實體,而此案訴訟提起早於此一日期。

判決書還說,福建村民未能解釋上述法律是否適用於他們的村委會。「原告提交給法庭的法律觀點不明確,如村委會是否確實運作、是否依照規則建立以及何時建立。」基於上述原因,法院宣判駁回此案。

中荷律師團的荷蘭訴訟代表、荷蘭籍律師揚·霍爾特赫伊斯對記者說,這一判決令人難以接受。「福建村民的村委會2017年10月1日前就已在中國法院提起訴訟,足以證明其法律地位。被告也曾收到中國法院的通知,並經由其律師轉交阿姆斯特丹地區法院。法官對此完全知情。」

霍爾特赫伊斯對判決結果感到非常失望,因為上一次聽證會上法官根本沒有問及中國村委會的法律地位問題。他同時指出,此次判決顯示,荷蘭法官認為中國村委會依照中國法律不能提出法律訴訟,但未就案件實體問題發表任何意見。

中荷律師團中國籍律師劉育深解釋說,村委會在中國作為訴訟主體沒有任何法律問題,且相關實踐一直存在。除去年生效的關於「特別法人」的規定外,原告還向荷蘭法院提交了更早的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等詳細說明,包括專門闡述此一問題的第三方專家意見。顯然,荷蘭法官沒有真正理解這一點。

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在陽春村和東埔村共同擁有的普照堂被供奉上千年,於1995年12月15日發現被盜。2015年3月,該佛像在匈牙利展出時引起廣泛關注,佛像持有者范奧維利姆隨即撤展。由於歸還談判未能達成一致,2016年5月底,陽春村和東埔村村委會委托中方律師和荷方律師組成的律師團在荷蘭提起訴訟。阿姆斯特丹地區法院2017年7月和2018年10月曾就此案舉行兩次聽證。

編輯  康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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