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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福建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明年起施行,多項內容涉及交通運輸行業
日前,《福建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已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並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總共有七章八十九條,涉及交通部門職責的主要有十四條,具體是:
一是監督管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揚塵和公路、水路運輸揚塵以及港口碼頭貯存物料和作業揚塵的監督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機動車以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油氣回收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交通運輸以及海事管理機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運輸船舶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二是揚塵污染防治。港口碼頭的物料堆放場所應當進行地面硬化,並採取密閉、圍擋、遮蓋、噴淋、綠化、設置防風抑塵網等措施,避免作業揚塵;物料堆放場所出口應當硬化地面並設置車輛清洗設施,運輸車輛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作業場所。物料堆放場所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清掃和沖洗出口處道路。
三是建設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並督促施工單位落實責任。
四是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從事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建築物拆除以及河道整治、公路和港口工程等施工單位,應當向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備案。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圍擋,並採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並進行資源化處理;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採取密閉式防塵網遮蓋。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公示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施工單位揚塵管理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以及舉報電話等信息.施工單位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其不良信息納入建築市場信用管理體系。
五是建設項目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內容,發現揚塵污染行為,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對不立即整改的,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
六是運輸和裝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混凝土、砂漿等散裝、流體物料應當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配備衛星定位系統,按照規定路線和時間行駛,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拋撒滴漏造成揚塵污染。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運輸和裝卸散裝、流體物料車輛的監管,依法查處拋撒滴漏行為。
七是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城市功能和布局,制定公共交通優先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控制燃油機動車保有量,推廣新能源機動車,建設相應的充電站(樁)、加氣站等基礎設施,鼓勵和支持公共交通、機場、計程車、環境衛生、郵政、快遞等行業用車和公務用車率先使用清潔能源,加強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引導公眾綠色、低碳出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高排放在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治理方案,可以採取經濟補償等措施,鼓勵高排放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提前報廢。
八是新購置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階段性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在用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執行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在用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標準。
九是本省建立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檢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督維修的在用車超標排放聯合監管機制,加大對在用車超標排放的聯合執法力度。
十是在用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大氣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本省排放標準;超過排放標準的,應當進行維修;經維修、採用污染控制技術後仍不符合排放標準的,不得經營或者使用。維修單位應當按照防治大氣污染的要求和有關技術規範對在用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維修。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強制報廢。
十一是船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有關排放標準。船舶靠港後應當優先使用岸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推進船舶油氣動力系統、岸電系統的改造,以及岸基供電設施的建設和改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對船舶油氣動力系統和使用岸電系統的改造、岸基供電設施和低硫燃油供應設施的建設和改造、使用岸電和低硫燃油等給予適當補助。
十二是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監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未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內容;對發現的揚塵污染行為,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的;對不立即整改,未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的。
十三是違反本條例規定,運輸和裝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拋撒滴漏,造成揚塵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十四是違反本條例規定,港口碼頭的物料堆放場未採取有效措施造成揚塵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在用機動船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以及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職責責令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廳科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