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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拿”老賴”沒轍?檢方公訴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正義網舟山12月13日電(通訊員陳洪娜)面對法院生效的民事判決,有的人選擇逃避或拒不執行。這些「老賴們」大多奉行「拖」字訣,覺得只要自己不執行,法院也拿自己沒辦法,但殊不知已經觸犯了刑法。12月12日,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檢察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犯罪嫌疑人洪某提起公訴。
因為借貸糾紛,洪某被債權人告上法庭。這原本只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糾紛,可輸了官司的洪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甚至在取得一套房屋所有權的情況下,仍不還錢,也未向法院上報財產變動情況,即便是法院對其住所停電停水,洪某也是「巋然不動」。
2012年,洪某通過朋友結識了陳女士,兩人因性情相投很快成為朋友,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洪某以修車、買車等理由先後四次向陳女士借錢8.6萬餘元。2015年,洪某又認識了在其住所附近開小店的毛女士,2015年8月至2106年1月,洪某以購買貨車等為由,多次向毛女士借款6.8萬餘元。陳女士與毛女士多次向洪某催要借款未果後,將他起訴至法院。2016年7月,法院分別判處洪某返還陳女士、毛女士借款,但判決生效後,洪某遲遲未履行。
2016年9月,法院應陳女士、毛女士申請,向洪某發出了執行通知書、限制消費令、報告財產令等,責令被執行人履行判決並報告財產情況,執行中若有財產變動,須及時上報。被強制執行後,洪某除了償還過陳女士17000元、毛女士10000元外,再也未履行剩餘欠款,且向法院報告其名下無財產。2017年8月,位於定海的一套房產過戶到了洪某名下,洪某不僅沒有將財產變動情況上報,而且還以這套房產為抵押,向做資金生意的俞先生借款30餘萬,隨後又以該房產與盧女士簽訂了買賣合同,約定將該房產賣給盧女士,並收到了部分房款17萬元。洪某在收到借款及房款後,仍未履行還款義務。
2017年10月,法院調查了解了洪某的上述事實,查封了洪某名下的房產,要求洪某騰退,但他始終不予理睬,在法院對他進一步採取了斷水斷電能措施後,洪某依然「巋然不動」。洪某最終於2018年6月被公安機關立案。目前,洪某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定海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承辦檢察官說,根據大陸刑法規定,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而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洪某對於法院判決在有能力執行的情況下而拒不執行,終使自己面臨刑罰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