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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前段時機,冷兵器研究所發表了《長平之戰秦軍坑殺幾十萬人怎麼做到的?》《古代打仗投降也是個技術活!》等關於戰敗被俘或投降題材的文章。有讀者表示,看完文章感覺在古代,除非是歐洲貴族,否則投降或被俘後的下場都不樂觀。畢竟類似阿爾庫金之戰裡對貴族戰俘的屠殺是很特殊的情況。那麼,都說歐洲中世紀時期貴族俘虜的贖金制度很有講究,那麼到底有多講究大家知道嗎?
從中世紀歐洲的習慣法和基督教教規來說,基督徒是不能把俘虜的另一個基督徒當做奴隸對待的。那麼,俘虜與他的俘獲者之間的關係到底是什麼呢?說起來可能有些意外,從法理上來說,他們之間的關係與封君封臣之間的關係類似。中世紀的法學家是這樣定義基督徒俘虜的:「當一個人想要投降、且對方接受他的投降,那麼這兩人之間就建立了一種契約:前者將成為一名俘虜且不會被殺。」 、「(一個這樣的)俘虜不是奴隸,而是他的贖金的抵押品。」
也就是說,如果勝者接受敗者的投降,那麼他們就自動訂立了一份保命契約,之後的贖金是保全性命的代價。簡單說,保命是產品,贖金是貨款。從法理上來說,俘虜與贖金這一實踐,與一般的商業合同無異,受到當時各國法律的認可。而如同常見的合同糾紛一樣,關於贖金的糾紛也可以找律師打官司解決。
而俘虜是俘獲者的財產,如果這一「財產」受到損害,俘獲者可要求賠償。1448年,因為不滿監獄條件的惡化,蘇格蘭拉菲特監獄的四十三名英國俘虜發起暴動。監獄長艾特內·杜普萊斯鎮壓並殺死了他們。結果艾特內被這些俘虜的所有人起訴,要求他賠償因為殺死俘虜而損失的贖金。蘇格蘭邊境伯爵阿奇巴爾德·道格拉斯判定艾特內必須賠償。
如同一般的財產一樣,俘虜以及贖金是可繼承的,即俘獲者可以把獲取贖金的權利傳給下一代,而俘虜的繼承者也必須承擔未付贖金的支付責任。1363年,法國使者皮埃爾在英國議會辯解稱,被俘的法國俘虜的贖金契約只是個人行為,與他人無關。但他的努力是徒勞的,在接下來的幾十年間,英王愛德華三世、蘭開斯特公爵等人還是成功地把俘虜的所有權傳給了繼承人。
英王愛德華三世
有權利,自然也有義務。主人有時候還得替俘虜去決鬥。百年戰爭期間,威爾士的歐文咒罵了被俘的彭布羅克伯爵,後者要求與之決鬥。但歐文指出,決鬥是貴族的特權,不屬於一個連自己的主人都不是的俘虜。於是,伯爵的俘獲者(主人),托馬斯·聖奧本主動提出替自己的俘虜決鬥。
而被俘者也有自己相應的權利。其中一個特權是財產豁免權。根據中世紀歐洲的戰爭法,一個俘虜的土地是他的收益——贖金的重要來源,所以當他被俘之後,他的土地就自動享有不受敵軍劫掠的豁免權。比如1428年英軍曾對奧爾良城進行圍攻而該城的領主查理公爵此時仍是英國的蘭開斯特公爵的俘虜。所以1480年代,當流亡的的蘭開斯特公爵的繼承人,以贖金未付訖為由,向議會控告查理公爵的繼承人時,後者的律師就以當年英軍違反財產豁免權為由,駁回了這一申訴。
既然雙方都有權利和義務,那麼形成俘虜的條件就有自己的規定了。雖然理論上,「口頭承諾就足夠了,一個人只要說’我向你投降’,一份契約就達成了。」但現實要比理論複雜得多,比如下面這個被俘虜了三次的人。 1356年普瓦捷戰役,英軍大敗法軍。法國的達瑪汀伯爵被從馬背上擊落,成為英軍的俘獲目標。最開始,一個叫約翰·崔利的黑太子侍從俘虜了伯爵,他取下了伯爵的頭盔、鏈甲手套以及劍帶,之後就把伯爵交給自己的一個仆人看管。但此人很快就自顧自地去搜尋戰利品了。很快一個加斯科涅人趕來,把伯爵盔甲上的一個盾形徽章給拿走了,伯爵就又向此人投降。但此人也是匆匆離去,直到最後又一個人趕來,俘虜了伯爵,並把伯爵帶到索爾斯伯裡伯爵那裡。
戰後,黑太子和索爾斯伯裡兩人為了爭奪達瑪汀伯爵的所有權,告到軍事法庭。法庭認為,第一個俘虜伯爵的人是合法的俘獲者,但是他必須遵守兩個條件。第一,俘獲者必須拿到俘虜的右手鏈甲手套,並把手套戴在自己手上……這相當於一個所有權的象徵;第二,俘獲者必須採取足夠的措施以保護俘虜,要麼交給別人看管,要麼把俘虜送到後方安全之處。如果只是簡單地把俘虜留在戰場上,俘獲者就失去了對俘虜的所有權。此時俘虜還是一個自由人,可以向別人投降。黑太子的人顯然沒有遵守第二條,最後法庭裁定,達瑪汀伯爵是索爾斯伯裡的俘虜。
當然,只有口頭承諾是不夠的。一旦脫離戰場,回到後方安全的環境中,在宗教或皇家公證人的見證下,俘獲者會立即要求俘虜簽署一份書面協議。該協議一般包含以下幾方面內容:一、俘虜保證成為一個忠誠的俘虜,服從俘獲者提出的任何合理要求;二、俘虜保證放棄任何可能對俘獲者的贖金所有權造成威脅的權利;三、俘虜發誓詛咒自己的違約行為;四、確定具體的贖金交付數額,以及交付形式(現金或者實物)。這其中包括所有因為俘虜所導致的他的俘獲者的花費,比如食宿費用等;五、確定被俘後俘虜的生活條件。
一旦贖金交割完成,或者俘獲者要轉讓或上交俘虜的所有權,他必須正式宣布放棄對俘虜的所有權,把原先達成的書面協議交給俘虜,作為收訖證據。談妥了條件,簽好了協議,剩下的自然就是交錢了。贖金的主體一般是現金,輔以實物。交戰雙方還會進行俘虜交換,一般來說是同等級的兩個俘虜互相交換,或者一個高級俘虜可以換回很多低級俘虜。甚至城堡、要塞也在交換物品之內。比如1375年,英國與卡斯蒂利亞王室計劃一次交換,英國以被俘的阿拉貢的阿方索交換被西班牙俘虜的英方騎士約翰·霍普頓、弗拉瑞蒙特·德萊斯巴瑞等人。有時,俘虜實在無力支付贖金,那麼他可以在俘獲者手下服役一段時間,以此來代替贖金。比如百年戰爭時期,漢尼坤·勞爾因為負擔不起贖金,所以向他的俘獲者威廉·吉拉德許諾為後者服役十二年。
除此之外,俘虜一般需要幾個擔保人來為自己的贖金作保。如果俘虜不能按時支付贖金,那麼這一重擔就落到擔保人身上。由於靠俘虜賺錢這生意很好,自然也就有了搶生意的。根據王室的特權,重要的俘虜,比如男爵以上級別的,要上交給國王。一般來說,國王會支付一筆低於預期贖金的錢款給俘獲者。除此之外的贖金,要按照一定的比例逐層上交分成。百年戰爭時期,英國的標準是三分之一,法國的是十分之一,葡萄牙是七分之一。
而如果俘獲者沒有經過城堡長官的允許,就把俘虜關押在城堡的監獄中,俘獲者就失去了對俘虜的所有權。1394年,約翰·張伯倫就是以此為由控告威廉·吉拉德失去了對漢尼坤·勞爾的所有權,因為當吉拉德把勞爾關押在加來城的監獄裡的時候,他沒有獲得城堡長官威廉·畢肖普的允許。那麼如果俘虜逃跑了不肯掏錢怎麼辦?
除了殺過去再抓一次這個簡單粗暴的辦法,俘獲者主要會宣揚俘虜的失信行為。當時的貴族身份是無國界的,比如一個英國的貴族,不論在倫敦還是在馬德裡,他的貴族身份是恒定的。用現在的話說,中世紀的歐洲有個無國界的貴族圈。如果一個人的不名譽事件被宣揚出來,那麼沒多久整個歐洲的貴族圈都會知曉,他就沒臉在整個貴族圈裡混了。一般俘獲者會在公共場合把失信俘虜的紋章倒掛,或者把此人的畫像倒掛。
比如迪爾伯特·德斯·特姆斯就把失信被執行人查特威裡安領主的畫像掛在巴裡城的城門口,拉伊爾把失信的擔保人羅伯特·德科莫希的紋章倒掛在自己的馬尾上。這種方法給俘虜造成的不良影響是如此嚴峻,以至於當有人造謠法國元帥蓋克蘭違背了自己的俘虜契約時,他毫不猶豫地把對方吊死了。這招對付俘虜的擔保人特別有效,因為這種道德與名譽的壓力會使他們在己方法庭起訴俘虜,讓後者盡快支付贖金。
說到這裡,大家也就能明白,為什麼在阿金庫爾戰役後,當英國國王亨利五世下令屠殺俘虜,手下的貴族騎士都堅決反對了。因為對那些貴族來說,殺的不是敵人,而是他們的錢包啊!當然,以上所有條件只適用於基督教世界的貴族,如果你是平民或異教徒,想都不要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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