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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欠錢總是心急如焚。債主王老板為了討債,指使員工設下「圈套」,隱瞞真實身份「引誘」債務人用現金採購鋼材,想收取貨款沖抵欠款。
為此,債主王老板被人告上法庭。最近,海滄法院針對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王老板的行為構成「不當得利」,要求他返還鋼材款並支付利息。
法官說,有的債權人為了討債想方設法,甚至想要來個「設圈套討債」,但是「設圈套」如果用得不好,也會陷入「不當得利」糾紛。
「設套」:為了討債債主設下「圈套」
原來,張某負債累累,拖欠了王老板一筆十幾萬元的款項,一直未還,王老板多次催討無果。
後來,王老板聽說張某要購買鋼材,就設下了「圈套」:王老板指示其員工小趙隱瞞真實身份引誘張某進行鋼材現金交易,想收取張某的貨款用於沖抵先前欠款。
於是,小趙按老板指示,自稱「王某」主動聯繫債務人張某,謊稱「手里有鋼材要以優惠價格出售」。
張某信以為真,就將信息轉告同村經營建材的吳先生,吳先生表示願意購買。隨後,雙方約定於次日下午交易,小趙特別要求「要以現金方式交易」。
次日,吳先生到銀行取現後,與張某駕車前往小趙指定的地點進行交易。雙方經驗貨合格後,小趙收取了吳先生現金18萬元,並安排貨車運輸鋼材,吳先生支付運費。
隨後,小趙將貨款交付給王老板,王老板於途中攔截貨車拖走鋼材。
王老板拖走鋼材後,還發簡訊告知張某「鋼材扣走,借條還你」。
爭議:被扣鋼材所有權究竟是誰的?
鋼材被扣後,付錢的吳先生怒了,於是先報警,隨後以「不當得利」為由,將王老板告上法庭。
不久前,海滄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法庭之上,「王老板攔截扣留的鋼材所有權究竟是誰的」成為爭議焦點。
債權人王老板認為,張某是案涉鋼材的購買人。但是,債務人張某和付款的吳先生都認為,吳先生才是案涉鋼材的購買人。
對此,法院審理認為,首先,案涉鋼材交易的電話磋商洽談雖由張某與小趙進行,但並非磋商洽談者必然是交易的主體;其次,鑒於本案是即時清結的現金交易,由誰支付現金便成為認定交易主體的關鍵。本案當中,是吳先生支付了現金貨款,故吳先生即為案涉鋼材的名義和真實買方;第三,本案真實買家、貨款及運費支付者均系吳先生,吳先生也親自參與該交易及貨物押運。因此,可以認定,在案涉鋼材離開交易地點至被王老板攔截扣留的時空里,不論張某與吳先生之間是委托、居間介紹或轉賣等關係,案涉鋼材所有權在轉移至張某的同時亦即轉移至吳先生。
所以,王老板攔截並扣留涉案鋼材時該批鋼材的所有權應歸屬於吳先生而非張某,王老板的行為侵害了吳先生的合法權益。
判決:債主「不當得利」應當返還貨款
法院審理認為,王老板答辯說他是在交易完成後將張某購買的案涉鋼材扣押,以沖抵先前的欠款。這一說法亦得到案發當日王老板發給張某簡訊內容的印證,可見,王老板認可了案涉鋼材交易。本案買方吳先生購買鋼材的意思表示真實,而且吳先生從未主張買賣合同無效或可撤銷。因此,案涉鋼材買賣合同應按合法有效認定處理。
法官指出,案涉鋼材買賣合同履行完畢後,鋼材所有權即已轉移至吳先生,王老板強行攔扣已經屬於吳先生的鋼材,已構成侵權。同時,王老板取得案涉鋼材缺乏合法依據,並致他人受損害,亦構成不當得利。在本案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發生競合的情形下,吳先生以不當得利起訴,而且各方當事人均圍繞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展開充分的訴辯,依法並無不可。
最近,海滄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王老板的行為構成不當得利,判決要求王老板應返還案涉鋼材款並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利息。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許曄 春秋/文 陶小莫/漫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