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最大一筆賠案:保險業保全業務何去何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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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一樁案件引起了保險行業的廣泛關注。事緣x公司向法院提出6000萬的財產保全,案件敗訴後法院判決以4.45億元基數來計算賠償,在原保全基礎上擴大7倍。我們不去討論案件的過錯,只是就此案對保險業財產保全業務的前景反映業界的憂慮,眾所周知隨著大陸市場經濟快速發展,一些貼進民生的政策法規也相繼出台。

由保險公司對訴訟保全做擔保就是一個很常見的民事行為。聽上去比較專業,容筆者舉例說明,比如:某打工仔因老板欠薪一萬元提起訴訟,擔心老板跑路自己又沒有財產足夠財產保全,於是找保險公司經過風險評估,按現在市場價3‰,(只付30元)找保險公司出保函經由法院查封老板一萬元的財產,既使打工仔敗訴也是由保險公司承擔一萬元所造成的損失,(不是一萬元!),但前文所說的案例出街後,引發業界熱議:①,今後到底該如何計算保費?②,這種保險業務今後如何開展,風險如何評估③,近幾年來對弱勢群體行之有效的便利措施如何完善?據不完全統計:僅深圳保險公司涉及到的訴訟保全業務高達上百億,從業中介人員上千人,今後的業務該怎麼做呢?本刊轉載有關文章並將跟蹤報導。

案件簡述

該案案情複雜,筆者簡化如下:莊臣公司與金城公司、大石公司合作成立金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後合作期間三方因各種利益問題發生糾紛,在三方已另簽有仲裁協議的情況下,金城公司又與金豐公司簽訂仲裁協議,由金城公司作為申請人以金豐公司為被申請人提起仲裁,要求金豐公司將其名下的土地過戶給金城公司,該仲裁案在金豐公司其他股東莊臣公司、大石公司未參與案件審理的情形下,經廣州仲裁委審理,最終裁決金豐公司將案涉土地過戶給金城公司。在案涉土地未完成過戶時,莊臣公司以金城公司為被告提起相關仲裁和訴訟,訴請金額為6000萬元。為保障己方權益,莊臣公司在這些案件中以6000萬元為限,申請保全金城公司名下財產,並將登記在金豐公司名下已經法院裁定過戶給金城公司的案涉土地作為金城公司的財產線索提供給法院;新常興城公司為莊臣公司的保全申請提供擔保。

此後法院裁定「凍結金城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6000萬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財產」並據此查封了案涉土地。因莊臣公司提起的針對金城公司的案件均未得到支持,金城公司就此提起以新常興城公司為被告的財產保全損害責任之訴(以下簡稱為「該財產保全損害責任之訴」或「該案」),要求新常興城公司賠償因保全錯誤給金城公司造成的損失,最終該案件經兩級法院判決,以土地評估價值約4.45億元為基數計算得出損失金額為4500萬餘元,由新常興城公司予以賠償。

該案判決生效後,因判賠數額之巨大而引起相關業界廣泛關注,尤其是莊臣公司僅申請保全6000萬元的財產,最終卻被認定保全錯誤而以4.45億元為基數計算損失,判賠金額高達4500餘萬元,對此業界評論紛紛,筆者認為該案裁判的觀點有很多值得商榷之處。

財產保全制度設立的初衷

大陸《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財產保全在商事爭議中很常見,不僅是司法制度賦予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之一,也是各級人民法院的職權行為之一,只要是涉及財產的爭議,不論是仲裁還是訴訟,當事人為保障其訴求的做到,均有權申請財產保全,各級人民法院也應當依職權行使保全職責。在諸多商事爭議中,財產保全措施也起到很大的積極作用,保障了判決的順利執行,有效防止因財產流失給當事人造成難以追回的損害。

保全錯誤的責任邊界

本文並不涉及對莊臣公司提起保全相關案件的裁判對錯的評判,只探討在認定保全錯誤的情形下,保全錯誤的相關責任邊界在哪里。根據大陸關於財產保全的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多年從業經驗,筆者認為該案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我們深入探討。

(一)保全錯誤承擔責任的邊界

大陸《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整體價值明顯高於保全裁定載明金額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不動產的相應價值部分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但該不動產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會嚴重減損其價值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違法採取保全措施包括「明顯超出訴訟請求的範圍採取保全措施,但保全財產為不可分割物且被保全人無其他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擔保債權做到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可以分割處分的房屋應當在執行標的額的範圍內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體查封。」

根據目前大陸土地查封和管理體制,法院在保全土地時無法對一個宗地號的案涉土地地塊進行分割,所以法院對案涉土地的整體查封屬於前述法律規定的「保全財產為不可分割物且被保全人無其他財產」的情況,不屬於違法採取的保全措施。但在該案中,兩級法院將莊臣公司沒有申請保全的6000萬元以外的近3.85億元財產的保全錯誤責任判決由擔保人新常興城公司承擔,實際上是將大陸司法保全、土地查封制度問題所產生的責任和風險全部歸由於當事人承擔,實在是明顯有失公平。

(二)兩級法院的判決與當事人的保全申請和法院的保全裁定相衝突

在莊臣公司訴金城公司的案件中,莊臣公司申請保全的財產為6000萬元,法院的執行裁定也明確「凍結金城公司存款6000萬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財產」,也就是說無論是作為保全申請人的莊臣公司還是作為保全執行人的法院,均是以6000萬元的保全金額為限,兩級法院判決以4.45億元為基數計算損失與當事人的保全申請和法院的保全裁定相衝突。

(三)查封土地是法院的職權行為,超出當事人申請的查封行為的責任不應由當事人承擔

保全裁定和保全措施是法院的職權行為,當事人僅提供財產線索,是否保全由法院審查決定並予以執行。該案中,莊臣公司申請以6000萬元為限的財產保全,法院依職權和法律規定查封了價值4.45億元的土地,判令將超出當事人申請部分的查封責任也由當事人承擔,有違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則。

(四)兩級法院的判決不符合大陸法律規定的民事行為責任的可預見性原則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

當事人、擔保人、保險公司在為訴訟保全提供擔保時,也是一種民事合同行為,對預期損失、收費標準通常以申請保全金額為基數來確定,不會也不可能以還不確知的查封標的物的價值來確定,但是在兩級法院對該案判決的認定指導下,將導致實際發生的損失遠遠高於提供擔保方的預期損失,不符合《合同法》關於預期損失的規定。

(五)保全財產置換的運用

莊臣公司申請保全金城公司的財產,金城公司若認為因查封土地造成其重大損失,除了提出異議以外,還可以申請保全財產置換。將金城公司怠於申請或者確實因無財產可以置換所產生的責任判由保全申請人莊臣公司或擔保人新常興城公司承擔明顯不當。

四 該案判決所產生的不利指導方向

這起訴訟保全損害責任案件的判決,將財產保全錯誤賠償基數無限擴大,打破了保全錯誤責任承擔的邊界,不僅對大陸訴訟保全制度的發展起到極其不利的影響,有違大陸商事法律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則,而且使提供訴訟擔保服務的機構和個人的商業目的難以做到,給業界造成極大的恐慌,一定程度上影響訴訟擔保市場的正常發展。

結 語

申請訴訟保全本是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也是法院的職權行為,在認定保全錯誤的案件中,不論是財產保全的當事人,還是提供擔保服務的各擔保機構、個人,對保全損害責任的承擔應當以申請保全的財產限額作為計算基數為界限,任意的擴大,不僅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阻礙訴訟保全作用的發揮,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訴訟擔保服務市場的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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