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夢新聞LINE@每日推播熱門推薦文章,趣聞不漏接❤️
一是依法精簡審批事項和條件。減少證明事項,刪除了施工許可條件中要求的「銀行出具的資金到位證明」、「無拖欠工程款承諾書」和「按照規定應當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等,取消備案環節相關材料,不再要求中標人提交將施工合同送主管部門備案的相關資料,不再要求提交民用建築工程建築節能審查相關資料。二是壓縮審批時限。將施工許可法定審批時間由15個工作日壓縮至7個工作日,對於符合條件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承諾在4個工作日內起辦結,對於證明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的,應做到一次性當場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三是推行告知承諾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將施工許可條件中的「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到位不少於30%或50%」修改為「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對申請人未履行承諾的,撤銷施工許可決定並追究申請人的相應責任,同時,將申請人的不良信用行為向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