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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不少購房者都有過這種慘痛經歷:看房時,在銷售人員口若懸河地介紹下:
頭腦一熱就下了定金,或者剛簽完認購合同,一回頭卻發現了更合適的樓盤……這時想要換房,才看見合同上寫的「定金不退」。
按照以往的經驗,購房時候一旦交了定金就沒有「後悔藥」可吃,想要拿回已經交付的定金可謂是千難萬難。然而,最近一個重磅消息改變了這種情況!
根據《通知》,購房者在認購書簽訂之日起兩個自然日內(不含簽訂當日)要求解除認購書退回定金,如雙方尚未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售方應當退還。該規定將從今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
截至目前,東莞也是國內唯一正式出台「無理由退房」政策的城市。
和「霸王條款」說再見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與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針對商品房銷售過程的常見共性問題,聯合制定《東莞市商品房認購書(范本)》(以下簡稱「認購書范本」),2019年3月1日起在全市範圍推廣使用。
通過督促開發企業履行信息公開和告知提示義務,提醒買受人充分知情、理性購房和增強契約精神。
明晰商品房基本狀況中涉及土地用途、房屋規劃用途等易被忽略或誤導的重要信息,促使買賣雙方在自願、平等條件下充分協商完成交易,杜絕「霸王條款」,按合同精神履行各自主體責任。
無理由退房,購房者的最高權益
此次「無理由退房」新規的發布對樓市具有劃時代意義,保護了購房者消費權益,也讓市場回歸理性,對房地產的健康發展起積極作用。
雖然只有兩天後悔期,但至少給予了購房者一定程度的後續選擇權,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一種保障。
商品房算是價值較高的商品,雖然採取無理由退房時得綜合考量,但未必不能參照其他商品交易中的「退貨權」,給予消費者以冷靜期和反悔權。
更有力地保護消費者權益。而從更大範圍來看,這也有助於讓購房者的消費權益歸位,讓市場回歸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