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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宣判現場。 董雪皓 圖
因認為對方「換皮抄襲」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網路遊戲《鬥陣特工》將手機移動端遊戲《英雄槍戰》、網頁遊戲《槍戰前線》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11月13日上午,浦東法院對兩案作出一審判決,首次將射擊類遊戲認定為類電作品,並認定被告的兩款遊戲構成對《鬥陣特工》遊戲整體畫面類電作品著作權的侵權,判決兩被告除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外,還需就兩案分別賠償300萬元、97萬餘元。
《鬥陣特工》(左側)與《英雄槍戰》(右側)單幅地圖畫面比對節選。
糾紛:三款射擊類遊戲在知識產權領域「交戰」
暴雪娛樂有限公司(下稱暴雪公司)、上海網之易網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網之易公司)訴稱,《鬥陣特工》是暴雪公司開發的一款第一人稱團隊射擊遊戲,已成為電子競技領域內頗具影響力的遊戲。網之易公司經授權獨家擁有在中國復制、通過網路傳播及經營該遊戲的權利。
廣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四三九九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手遊《英雄槍戰》、頁遊《槍戰前線》均為二者共同或者合作開發、製作、傳播、經營和行銷。兩原告發現,上述兩款遊戲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大量抄襲、使用《鬥陣特工》遊戲元素,包括玩法和模式、勝負條件、人物設計與特色、遊戲界面、戰鬥地圖等,構成著作權侵權。
兩被告辯稱,第一人稱射擊類遊戲的整體畫面不屬於類電作品。其畫面並非預先設定,而是多位玩家按照遊戲規則、通過各自操作所形成,系比賽情況的客觀表現,兼具過程的隨機性、不可復制性以及結果的不確定性。
同時,在《鬥陣特工》發布之前,已經有與其玩法、規則、英雄、技能等核心玩法一致的遊戲上線,原告也在公開場合多次表示,該遊戲系借鑒其他遊戲而來,故《鬥陣特工》並非原告獨創。被告的兩款遊戲雖然在玩法和規則上借鑒了《鬥陣特工》,但也進行了大量的研發創新,是技術的進步,應予鼓勵。
《鬥陣特工》(左側)與《英雄槍戰》(右側)單幅地圖畫面比對節選
判決:可將射擊類遊戲認定為「類電作品」
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結合伯爾尼公約及大陸著作權法等有關規定,射擊類遊戲整體畫面是否可以視為類電作品,應衡量此畫面是否由一系列有伴音或無伴音的具有獨創性的畫面組成。《鬥陣特工》是主創人員付出大量勞力、團隊合作的智慧結晶,符合獨創性要求,遊戲時無論是英雄的移動還是使用武器釋放技能的過程,呈現出來的都是連續的動態畫面,因而可認定為類電作品。
與其他類型的網路遊戲不同,在以快節奏為特點的第一人稱視角即時射擊遊戲中,玩家追求的是完美的配合,精準的打擊,高效的取勝。一旦進入遊戲,英雄人物的美術形象、建築物的外觀造型、色彩的運用等等有美學效果的外部呈現均被淡化和抽離,而地圖的行進路線、進出口位置的設計、射擊點和隱藏點的位置選擇、所選人物的技能在當局戰鬥中的優勢和缺陷、自己和隊友的人物選擇搭配、對方人物的選擇搭配以及血包的擺放等遊戲設計要素則被凸顯,恰恰是這些要素構成了對遊戲規則的具體表達。
所謂「換皮遊戲」,本質就是在全面改變原遊戲外部表達基礎上,保留原遊戲核心資源的製作和核心資源彼此之間的串聯關係,從而最大限度地簡化最耗費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的核心遊戲資源製作及功能調試階段,直接做到遊戲的邏輯自洽。
《鬥陣特工》(左側)與《槍戰前線》(右側)單幅地圖畫面比對節選。
經比對,《英雄槍戰》和《槍戰前線》在上述要素方面與《鬥陣特工》構成實質性相似,侵犯了《鬥陣特工》遊戲整體畫面享有的著作權。
關於賠償責任,因權利人損失難以計算,而被告提交的收入情況表明,《英雄槍戰》的收入已遠超原告主張的訴請標的額,故對原告主張的300萬元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予以全額支持。《槍戰前線》已於2017年7月14日停止經營,法院綜合酌定該案賠償額為50萬元,對原告主張的律師費、公證費等47餘萬元合理費用亦予以全額支持。
本案審判長金民珍指出,近年來,將網路遊戲連續動態畫面整體作為類電作品保護,已成為學術界的主流觀點。然而,大陸已有的司法實踐僅限於角色扮演類遊戲。本判決首次將射擊類遊戲的連續動態畫面納入類電作品進行保護,並嘗試從網路遊戲慣常的研發流程上探索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獨創性表達的範圍,對司法層面破解「換皮遊戲」侵權困局進行了積極探索。
>兩款遊戲換皮抄襲《鬥陣特工》,被判分別賠300萬和97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