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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者示意圖。(圖/CFP,下同)文/吳挺絹律師 理財規劃顧問(AFP)
陳董是一位成功的企業家,名下自然擁有不少財產,包含不動產及公司股份。在太太過世後,他身邊有位長年同居的紅粉知己在陪伴照顧陳董。
而孩子們對於陳董,一向是聽話的,對於父親的事情,從來也不敢多問,畢竟作為父親的陳董,對孩子們來說,一直是個充滿威嚴的存在。
在約民國99年間,脾氣本就急躁的陳董,更暴躁了!身邊的人似乎一不小心,就會踩到陳董的底線!而陳董也開始會反覆的問一樣的問題,甚至在處理自己原本熟悉的公司事務上,也不那麼地流暢。
紅粉知己帶陳董去看醫師,經醫師診斷後,取得失智症的診斷證明。但孩子們不知道父親經醫師診斷為失智症,畢竟陳董仍然持續的到公司處理事務。
4年後,陳董過世了,為了辦繼承及處理遺產稅申報,孩子們向國稅局申請陳董財產資料之後才發現:「陳董名下的不動產和公司股份,在這幾年間,陸續的被以贈與為名義,過戶到父親的紅粉知己名下!甚至這位紅粉知己,竟然在孩子們都不知道的情況下,在100年間,成為了孩子們的繼母!」
孩子們這時候才驚覺:「父親的名下,其實已經沒什麼遺產了!」,因此孩子們就對後母,提起刑事和民事的訴訟,希望能把父親的財產給拿回來!
在打官司的過程中,孩子主張的是:「父親在贈與名下財產給繼母的時候,已經是失智確診,因此他的認知判斷能力已經不足,他不知道自己是在把自己的財產無償的過戶給妻子!」
孩子們對法官和檢察官說:「我們的父親,不可能把財產都留給妻子,而不留給我們!畢竟公司是父親辛苦打下來的江山啊!怎麼可能不留給他自己的骨肉呢!」
▍打官司的過程,都需要「舉證!」
孩子們是原告,他們必須要提出支持自己說法的證據或證人給法官作判斷!如果無法提出證據或證人,或是提出的證據無法說服法官認同他們的主張,那麼依據法律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法官只好判原告敗訴!
因此,孩子向醫院調取,當初父親看失智症的診斷資料病歷記錄。甚至也找為父親看診的醫師來作證,目的就是要證明:「父親在做財產贈與時,因為失智生病了,他其實並不清楚自己是在把財產送給妻子~」
案件審理過程中,繼母對法官說:「這些財產都是我先生為了照顧我的後半輩子,才贈與給我的!」、「當初我帶我先生去看醫師,其實是我們想申請外籍勞工照顧先生,所以先生才在醫師面前裝有失智的症狀,來取得醫師診斷證明!但事實上,我先生根本就沒有失智!」
而醫師怎麼說呢?醫生作證時說:「我只能說,根據陳董在我診間的情況,我在幫他看診的那些時間點,他的判斷能力是有降低的。但是陳董離開我的診間之後,就是簽贈與財產契約的那幾個時間點,畢竟我沒有在他身邊,因此他的狀態,我沒有辦法知道!」
當然,雙方各自還有提出其他支持自己說法的證據,但最後,法院判決孩子們敗訴!因此,已過戶給繼母的財產,是拿不回來了!!!
▍筆者想透過這個案例和大家分享:
1.不管孩子們和父母親的關係如何,平日里定時適度的關懷問候還是需要的!才不會連父母親是否生病了?都不清楚!
2.當發現父母親有記憶力衰退到影響日常生活、情緒和個性出現改變、常常重復問一樣的問題、對於時間、空間產生錯亂……等失智警訊時,請帶他們去看有在處理失智症的神經內科或精神科醫師!讓醫師作診斷!父母親的這些行為,可能不是正常老化現象!
3.為避免失智家人的財產被任何有心人士移轉走,或是病人自己因為判斷能力下降而衍生財產上的法律糾紛(例如,無限制的刷卡衍生卡債,甚至有刑事責任問題),請家屬幫患者聲請監護宣告!
上面提到的案例,如果孩子們有幫父親聲請監護宣告,並且安排由合適的家人擔任監護人為父親管理財產,被監護宣告的人,要作法律行為(買賣…等),都要監護人簽名蓋章法律上才有效!也就不會發生:「在父親過世後,孩子們才驚覺父親財產都在他們不知情下被移轉的情況!」也不會辛辛苦苦打官司,仍然拿不回來財產!
4.許多失智症患者的家屬們,在患者過世後,因為遺產問題(或照顧時的金錢、時間比例…等分擔造成的心結)衍生刑事及民事的官司!
但許多法律制度(監護宣告、信托等)的事前規劃,不管是患者在世時,甚至我們在自己身體健康認知能力正常時也可以預先規劃(意定監護、信托),真的可以避免或至少減少未來家屬間的訴訟糾紛!
一個和樂的家,需要父母本人及家屬(當父母生病時)有智慧的共同努力!適時尋求專業協助!幫助家人也幫助自己!
※本文經授權轉自愛長照:【長照法律故事】失智老董 竟把財產權全部贈與給續弦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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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生什麼病就吃什麼藥」的時代已經過去了! 當今人類健康的最大威脅,已從急症或感染變成了慢性病,而藥物不再是修復健康的唯一選項 慢性病的成因複雜多變、不只一端,只倚賴藥物必定以失敗收場 人從來就不會因為缺少某個藥物而生病,反之 飲食、營養、生活形態與環境會左右基因的表現,會讓人體延年益壽,或是病入膏肓 這些才是人體療癒的基礎,而藥物只是最後不得以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