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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智「還能立遺囑嗎?」律師曝防兒女遺產爭奪…看懂法條自保
失智症病友能否作成遺囑?
若已受監護宣告,即不能作成遺囑;若僅受輔助宣告,須應經輔助人同意;若未受上述宣告,則依作成醫囑當下意識是否清楚判斷。(民法第十五條之二)
老王育有一子一女阿明與小美, 由於老王晚年得女, 對小美特別疼愛有加, 父女感情也特別好, 尤其是老王晚年罹患失智症後, 多是由小美細心照料, 至於阿明則是早已跟家里沒有聯繫, 對於老王罹病後更是不聞不問。
於老王意識到自己罹患失智症初期, 症狀尚未嚴重時也尚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時, 老王聽從朋友的建議, 決定好好安排自己死後的財產分配, 於是當日預立遺囑將大多數的財產分配給了小美。
在老王過世後, 阿明聞訊返家, 知道了這份遺囑的存在後大為不滿, 主張依立遺囑日來看, 當時老王已經罹患失智症, 該遺囑應該沒有效力⋯
關於失智症病友能否以及如何作成遺囑、所作成之遺囑是否有效, 是常見的法律爭議。
預立遺囑的目的, 是讓被繼承人(老王)能夠在生前, 就自己財產於去世後如何分配進行安排, 在不違反法定特留分且遺囑為有效的前提下, 被繼承人(阿明與小美)可以依自己意志為財產的分配與指定。若被繼承人於生前沒有預立遺囑, 則將來他的遺產, 就會依照民法上法定繼承順位與應繼分進行分配。
關於失智症病友能否作成遺囑?這涉及到法律上有無「遺囑能力」的問題。
依民法第一一八六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由此可知,若失智症病友已經受監護宣告,在法律上成為無行為能力人,就不能作成遺囑。
至於失智症病友若只是受輔助宣告, 依法院實務多數見解認為, 作成遺囑之行為往往涉及重大財產的處分行為, 應屬於民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所定, 應經輔助人同意之事項,否則將使受輔助宣告人利用作成遺囑之方式, 規避輔助人的同意而達成財產處分的效果。
當然, 如果輔助人同時也是法定繼承人或是遺囑所指定受遺贈人時, 此時因為其與遺囑之作成具有利害關係, 則應有選任特別代理人的必要。
那麼, 在失智症病友尚未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時, 所作成的遺囑效力又是如何呢?這時候, 就必須實質上判斷失智症病友於作成遺囑時, 是否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之情況。有法院見解認為, 失智症病友如果尚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他們在意識清楚、對答如流下所作成的遺囑, 因為是在具有理解事理的識別能力及意思能力下所為, 因此依法則具有遺囑能力。
在法院實務上, 對於類似爭議, 法院也可能會發函詢問失智症病友就醫的醫院或是照護機構, 以了解其作成遺囑之時, 究竟是否具有識別能力與意思能力, 作為判斷遺囑是否為失智症病友在有遺囑能力時所作成。
由於遺囑之作成, 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要件規定, 且又因失智症病友於作成遺囑時是否具有遺囑能力屢生爭議, 建議以公證遺囑或找律師等專業人士代筆遺囑之方式, 較能確保遺囑之效力。
於本案例中, 老王是在意識到自己剛罹患失智症時所作成, 因為當時尚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如果於作成遺囑時並非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的情況, 則老王是有遺囑能力的, 阿明不能單以老王當時已經罹患失智症, 作為主張遺囑無效的事由。
本文摘自《守護失智病友的法律攻略》/林致平,方瑋晨,黃麗容,廖國翔,李佑均(有澤法律事務所律師)/新自然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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