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小事”,讓我行醫生涯第一次被警察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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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小事”,讓我行醫生涯第一次被警察詢問!

作者:三把刀

來源:三甲傳真

「當醫生20多年了,我就是看個病,警察怎麼就來找我了?」最近和一位醫生聊天,她感慨:「自從那件事後,我和院辦主任的關係就不好了,這是害我啊。」

這確實是一件可能你我都會認為的「小事」,就是虛開了一張診斷證明。醫生根本沒有看到所謂的病人。

來自院辦主任的請托,找到這位醫生,說家里有個親戚,想休幾天假,麻煩給開個診斷證明。信誓旦旦保證絕對不會有什麼問題。

這位醫生終究還是架不住院辦主任的說辭,就開了這麼一張診斷證明。

然而沒過兩天,警察來了,詢問問話,就是關於那張診斷證明。原來那張證明並不是為了什麼休假使用,而是取保候審,那個「沒見過面的所謂患者」是個犯罪嫌疑人。

這位醫生聽了很是懊惱,把事情經過跟警察說明,幸運的是並沒有造成不良的後果及影響。

就為這麼一件「小事」,同事之間產生了隔閡。還是為了這件「小事」,警察找上了門,不是求醫,而是調查。

其實,在每一個醫生在行醫過程中,都會遇到這樣的「小事」。

「X醫生,幫我開個診斷證明唄,我做XXX用,保證不會影響你。很簡單了,對你來說就是個小事。」經常會有患者、同事、朋友找你,讓你給他辦這點「小事」。

其實,這看似「小事」其實不小。每一份診斷證明的開具,都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醫學診斷證明是指醫療機構出具給患者或其家屬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醫療文件,它包括出生醫學證明、健康證明、疾病證明、診斷證明、傷殘證明、功能鑒定書、醫學死亡證明等證明文件,醫療診斷證明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其可以作為司法鑒定、因病休假、辦理病退、工傷認定、殘疾鑒定、申請生育二胎指標、保險索賠等重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37條規定: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或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或者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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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提醒每一位醫生都要以科學嚴謹求實的態度,認真開具醫學證明書,其內容也應與病歷記載一致,切勿亂開。

也提醒每一位醫生的朋友、同事、親戚、主管不要去為難醫生辦這些「小事」,不要提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本文授權改寫自公眾號「醫法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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