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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在《民法典》中,臨床醫生應重點關註哪些內容呢?我們為您梳理如下。
知情同意:
不局限於書面
不再「形式告知」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這與《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有關知情同意權的表述一致。
這一文字表述的變化,標誌著知情同意從原來的形式告知主義轉為實質內容告知主義。
形式告知主義 →實質內容告知主義
那麼,這條法律條文的變化,對於醫護人員意味著什麼?
首先,增加了醫生對患者的說明告知義務,在告知過程中需要醫生更加耐心、客觀,以更能讓患者接受的方式去和患者溝通交流,尊重患者的自主決定權,以取得患者實質性的同意。
其次,這種同意被法律限定為「明示」,不能被推定和默示認定。
在判定醫生是否盡到合理告知義務時,不再局限於知情同意書,而是根據具體的病情發展和當時的情況綜合判定患者是否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如患者作出配合治療的行為、患者沒有提出抗告等情況。
患者隱私:
隱私保護上升到新高度
互聯網醫院尤其注意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同時規定了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
《民法典》明確規定了隱私權的內容,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在醫療活動中,患者的隱私權保護尤其重要。一般而言,醫療機構對患者隱私權的保護包括三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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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泄露和公開患者的隱私(包含個人資訊、就診資訊、健康資訊、病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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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公開場所談論患者的相幹隱私,不得隨意公開、買賣患者的病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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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醫學和科研活動中,使用患者的資訊不能特定患者本人,並且不能給患者造成不良的影響。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個人資訊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資訊,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資訊、住址、電話號碼、電子信箱、健康資訊、行蹤資訊等。
個人健康資訊作為敏感資訊,相比於其他個人資訊,保護要求更嚴格。
互聯網醫院等線上醫療服務尤其要注意!
目前,互聯網醫療快速發展,網路個人資訊安全尤其是患者的健康資訊安全保護問題也日益突出。依據《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互聯網醫院的資訊安全保護等級為三級。
互聯網醫院應嚴格執行資訊安全和醫療數據保密的有關法律法規,妥善保管患者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泄露患者資訊。患者個人健康資訊保護對線上醫療服務非常重要,要及時防范個人資訊泄露的法律風險。
藥品缺陷:
增加新的責任主體: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該條文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的進一步完善,增加了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責任主體,藥品缺陷責任在各義務主體間的分擔——以不真正連帶責任為核心。
醫療科研: 提高某些特殊醫療科研活動 責任標準 第一千零八條:為研制新藥、醫療器械或者發展新的預防和治療方法,需要進行臨床試驗的,應當依法經相幹主管部門批準並經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向受試者或者受試者的監護人告知試驗目的、用途和可能產生的風險等詳細情況,並經其書面同意。進行臨床試驗的,不得向受試者收取試驗費用。 第一千零九條: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民法典》對新藥、器械、治療方法以及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醫學倫理審查的標準來嚴格要求相幹科研、實驗和臨床活動,強調了醫學倫理審查和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對特殊的醫療和科研試驗行為提出了更高的責任標準。 關於《民法典》,您怎麼看? 歡迎與我們留言互動 —— 近期熱文 —— <@2000萬北京居民 疫情反彈,莫慌!但這些個人防控習慣,務必要撿起來!> <新冠確診病例又增加!看北京這次的「光速」反應> <北京2天3例,這次,真相跑過了傳言!> <兩天,兩位,逝者走好!> <醫生,我把胸大肌給撕了> <「衛生大法」明確,這些必須告訴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