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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生醫學證明發放對象是哪些人?發放依據及作用是什麼?
1.依據和對象: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由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大陸自1996年1月1日正式啟用。
2.作用: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主要用於證明新生兒出生時的健康及自然狀況。隨著出生醫學證明的普及使用,管理日臻完善,它所承載的社會功能越來越多,應用領域越來越廣泛,當前已成為申報戶籍國籍、取得新生兒社會保障、接受醫療服務、申辦入托入學、申請出國移民留學等事項的依據和憑證之一。
3.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監管和制發工作的重要意義:監管和制發出生醫學證明,在法制社會是一項極為重要的公共服務和公共管理。就公共服務而言,通過獲得出生醫學證明,兒童可以進行出生登記,以此獲得各項基本權利和社會保障,這項公共服務與每個家庭、每個個人息息相關。就公共管理而言,完善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體系是實施人口管理的重要基礎,是開展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共享信息之一,也與打擊販賣嬰兒、維護社會穩定密切相關。它將與每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人伴隨一生,記載著出生時的健康狀況,記載著父母信息,記載著出生地點,不僅是留給個人的一份寶貴檔案,也是國家和民族的寶貴資源,為制定人口發展戰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為人口服務和管理提供技術支撐,具有重要意義。
二、出生醫學證明為什麼要改版?出生醫學證明版本都有哪些?
出生醫學證明至今共有6個版本,其內容不斷充實,防偽性能不斷增強。前四版的改版都是為了完善版面內容、增強防偽能力。第五版改為A4紙規格,豎排,便於計算機列印簽發,推動了全國範圍內列印簽發替代手寫簽發,為出生醫學證明信息化全國聯網奠定了基礎。第六版是因國家機構改革,國家衛生計生委更名為國家衛生健康委,第五版出生醫學證明上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字樣,基於部委名稱的權威性、嚴肅性需組織改版。
第一版:1996年1月1日(邊遠地區3月1日)開始啟用,內芯採用專用圖案水印紙印制,水印圖形為齒輪標誌;在紫外燈照射下顯示「中國婦幼衛生」圓形標誌,副頁未印有與正頁相一致的「出生編號」號碼。
第二版:2000年1月1日啟用,在「中國婦幼衛生」圓形標誌右上方增加了一顆在紫外燈照射下顯示的無色熒光「五角星」防偽標誌。對第一版《出生醫學證明》的個別文字進行了修改,將《出生醫學證明》下方「出生編號」改為「出生證編號」,相應地將其英文翻譯由「Birth No.」改為「Birth certificate No.」;《出生醫學證明》右方英文版說明「china」中的小寫「c」改為大寫「C」,「身份證號」後的 「□」,個數由原來的16個增加至18個。副頁印有與正頁相一致的「出生證編號」。
第三版:2003年1月1日啟用,在原防偽印制技術基礎上,水印圖形改為齒輪中央環五角星。《出生醫學證明》內芯增加存根聯。
第四版:2004年12月1日啟用,在副頁、存根聯出生證編號的號碼上增加用檢測板識別的電子水印防偽條碼。
第五版:2014年1月1啟用,版式改為A4紙規格,豎排3聯(包括正頁、副頁和存根),取消原封皮和部委印章。背景採用「中國長城」圖案,採用黑白水印、光學水印、光變油墨、全息洗鋁定位燙印、微縮文字、彩虹印刷七項防偽技術。第五版取消原第四版正頁上的衛生部印章,背面加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監制」。
第六版:2019年1月1啟用,在原防偽印制技術基礎上,將出生醫學證明(第五版)封底標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監制」字樣更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監制」,其他文字、格式以及所有防偽點均未作改動。
三、如何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包括首次簽發、換發和補發。
首次簽發:是指簽發機構第一次為新生兒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分為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的首次簽發和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首次簽發。
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的首次簽發是由該醫療保健機構辦理。醫療保健機構審核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並留存復印件後,依據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按出生醫學證明簽發要求規範簽發出生醫學證明,並做好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工作。如領證人不是新生兒母親,還需提供新生兒母親簽字的委托書以及領證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首次簽發,是由新生兒擬辦理出生登記所在地的縣級或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委托管理機構辦理。簽發機構在審核新生兒父母及領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親子關係聲明、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原件後予以簽發。
換發:指原簽發機構為因當事人或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或由戶口登記機關提供相關證明不能進行出生登記而需要變更新生兒姓名的,或當事人提供法定鑒定機構有關親子鑒定的證明,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的,要求更改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換發工作由原簽發機構辦理,須審核如下材料:
1.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申請表;
2.原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3.新生兒父母及領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4.申請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的,還須審核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補發:是指為因遺失、被盜等情形導致出生醫學證明喪失的新生兒補辦出生醫學證明。
補發由原簽發機構辦理,須審核補發申請表、新生兒父母及領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查驗本機構原有的簽發記錄後,按原證信息予以補發。
為了便民,保障兒童權益,對於原出生醫學證明含父母雙方信息、現父母離異無法提供另一方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的,取得撫養權的一方憑其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取得撫養權的有效證據材料(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等,可補發含父母雙方信息的出生醫學證明。
來源: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