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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精神評估、合理使用、密切觀察、積極治療,任何時候都不能放鬆,畢竟醫療無小事啊!
來源:醫脈通
作者:劉嚴 清華大學玉泉醫院
本文為作者授權醫脈通發布,未經授權請勿轉載。
術後感染是手術常見的並發症,也是術前告知必備條款,但知情同意後仍會發生糾紛,那麼術後感染到底是不是醫方的過錯呢?
案例回顧
患者李某,男性,1954年出生,於2011年3月,在北京某知名三甲醫院(醫方一)住院治療,行左側人工全髖關節置換術。出院診斷:左股骨頭壞死,皮肌炎,慢性病毒性乙型肝炎。
2015年4月,患者再次在醫方一住院治療,實際住院3天,出院診斷:股骨頭缺血性壞死(右側),髖關節置換術後(左側)。出院醫囑:D二聚體降低後再考慮手術治療。
同年10月,醫方一核醫學診斷報告提示:三相時骨顯像未見明顯假體周圍感染征象。右股骨頭血運代謝增高,符合股骨頭壞死表現。之後,患者就診於多家醫院治療,建議手術治療。
2016年1月18日,醫方一門診病歷載:(1)X-Ray:左髖髖臼松動,右髖股骨頭壞死Ⅲ-Ⅳ級。(2)建議:右髖THR手術,左髖在有條件情況下同時進行修復術。
2016年3月,患者在醫方一住院治療,實際住院7天,住院病案載:「主訴:左髖疼痛6年,左髖關節置換術後5年,疼痛再發加重1年。」入院目的是擬行髖關節翻修術。
術前檢查後,醫方於2016年3月21日在全麻下行髖關節假體翻修術,手術過程順利,術後患者安返病房,給予患者抗炎、補液及其他對症支持治療。術中關節腔放置引流管引流,提取左髖關節組織進行細菌培養。術後第1天,患者引流管引流量達300ml,拔除引流管。術後第3天,細菌培養顯示:糞腸球菌感染,當日患者出院。出院診斷:髖人工關節置換術後(左髖,假體松動);皮肌炎;腎輸尿管結石(術後);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出院醫囑:患者出院後注意休息,避免勞累及感染;建議患者繼續加強肢體功能鍛煉,密切注意患肢血運及活動情況;定期門診復診,如有不適及時門診隨診。
患者從醫院一出院當天轉入北京某基層醫院(醫方二)繼續住院治療,病歷記載:患者術後恢復尚可,但左髖局部明顯腫脹,左髖關節活動受限,有反復發熱症狀,入院體溫38.3℃。患者入院後左髖關節切口下端紅腫越發明顯伴有滲液,壓痛明顯,醫方一術中細菌培養結果回報:糞球桿菌,對萬古黴素敏感。獲得培養結果後,醫方二給予患者靜滴萬古黴素治療,但患者感染症狀未見緩解,左腿腫脹加重,手術切口下部有大量滲出液。
2016年4月11日,患者在全麻下行左髖關節清創術,術中見左髖關節中間感染,有少量壞死組織,關節假體周圍有棕黃色液體,抽取液體進行細菌培養,並保留創口引流。術前取切口處分泌物行細菌培養回報見人蒼白桿菌,對亞胺培南、環丙沙星等藥敏感,醫方二給予患者左氧氟沙星抗炎治療。經過關節引流及抗炎治療,患者病情好轉,予以出院,出院時無發熱,訴左髖關節疼痛不明顯,左髖引流管口處已愈合,無紅腫及滲液,無明顯壓痛,左髖關節壓痛不明顯,左小腿腫脹不明顯,左髖關節ROM:80-0度,左股四頭肌肌力Ⅳ級。囑其出院後注意翻身時夾枕避免髖關節脫位,繼續加強股四頭肌肌力訓練,定期到門診復查。確定診斷:左髖關節翻修術,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皮肌炎,腎結石,輸尿管結石,泌尿系感染,低蛋白血症,貧血,切口感染。
2016年至2018年,患者到多家醫院就診,診斷:髖關節置換術後(左側感染後假體松動移位),行動不便,髖關節痛。2018年3月因左髖關節翻修術後假體周圍感染再次住院抗炎治療,2018年底患者在聯合麻醉下接受了人工全髖關節置換術(右)。
治療歷經7年餘,目前患者左髖關節疼痛加重,活動受阻,左腿無力,無法單獨站立和行走,無法自由擴展,大腿根部疼痛。
患者認為:2016年醫方一嚴重不負責任,在患者手術後未足量有效地給予抗感染治療,導致患者傷口出現感染;醫方二在患者出現感染症狀時,用藥不當,導致患者病情遷延不愈,至今仍活動受限,目前仍遺留嚴重功能障礙,給患者的身心造成極大的痛苦。為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提起訴訟,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共計638 392.24元。本案鑒定費及律師費由醫方承擔。
醫方一辯稱:患者因為長期使用激素導致股骨頭壞死,翻修術後出現感染滲出,屬於並發症,術前已向患者進行告知,出現並發症後積極對症處理,根據復查情況患者傷口已經愈合。整個診療經過符合規範,無過錯,不同意患者的訴訟請求。
醫方二辯稱:診療經過符合規範,患者術後出現感染主要是自發疾病導致,故感染與我方無關。在感染髮生後,抗生素的應用是有規則的,術後患者雖然出現發熱等情況,但不是感染的特異性指標,術後有創傷會導致炎性反應,因此不能憑指標來認定患者一定有感染。抗生素的應用就是要根據細菌培養的結果,患者轉至我院的時候,在術中進行了細菌培養,等待結果過程中,我方再給予抗菌治療,完全符合規範,根據細菌培養結果,是對萬古黴素敏感,如果我方盲目應用抗菌素,不可能就使用萬古黴素,該藥用藥嚴格。不同意患者的訴訟請求。
圖源:攝圖網
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本案進行鑒定,鑒定意見書指出:
2016年醫方一在完善術前檢查、知情同意後實施手術。診斷明確有手術指征,無手術禁忌證,上述診療過程醫方符合診療常規。術前醫方一考慮到患者慢性肝病及皮肌炎病史,長期應用恩替卡韋、激素及甲氨蝶呤,但沒有向患者進行特殊性告知;亦沒有考慮到患者髖關節的松動可能有感染的存在;在行髖關節假體翻修術後僅給予一般性預防感染治療;術後第2天引流液300ml,次日即拔出引流管;拔管後體溫升高的情況下給予轉院,不利於患者的病情觀察與治療,醫方存在過錯。
患者入住醫院二後,醫方給予預防下肢靜脈血栓、肌力鍛煉等診療,無過錯,但在入院後患者訴術後左髖關節有腫痛、反復發熱的症狀,並且化驗檢查感染指標升高(中性粒細胞比率77.71%,C反應蛋白157mg/L),醫方沒有及時給予抗菌素治療,直至入院後第4天醫方一告知術中細菌培養結果陽性時,才給予萬古黴素抗感染治療,醫方存在過錯。經過抗感染治療後,於入院後1周行切開壞死組織切除、引流及全身支持治療,傷口愈合出院,此階段的診治過程醫方無過錯。
最終鑒定結論指出:患者左髖人工關節置換術後5年,發生人工關節假體松動,需行二次翻修手術,自身患有慢性肝炎、肝硬化,免疫功能低下,因皮肌炎長期服用免疫抑制劑等,自身因素是發生感染的主要原因;醫方一對於患者行髖關節假體翻修手術後易發生感染,尤其對患者長期應用免疫抑制劑重視不夠,術後沒有給予有力的抗感染治療,並於術後第3天轉外院治療,沒有給予特殊告知,醫方存在過錯,與患者術後感染存在一定因果關係;醫方二沒有及時給予抗菌素治療,存在過錯,對患者術後感染負有一定責任。綜合考慮,醫方一過錯與患者的損害後果有輕微因果關係;醫方二在對患者的診療過程中存在診療過錯,該過錯與患者的損害後果有輕微因果關係。
最終法院認定醫方一、醫方二對患者的損害後果各按照20%比例承擔侵權責任,共賠償患者22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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