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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易汽車7月24日報導比亞迪「廣告門」事件在近期鬧得沸沸揚揚,一方面,比亞迪聲稱,李娟假冒比亞迪官方人員身份,以比亞迪的名義開展廣告宣傳業務。另一方面廣告供應商表示,這起案件為時長達3年,涉案金額或高達11億元。不少人認為,廣告供應商可以依據法律層面的「表見代理」制度來追回代理錢款,對此,網易汽車與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胡雪律師進行了求證,胡雪表示,「表見代理」制度在此案中未必適用。
何為「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大陸《合同法》中規定的一項制度,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於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後果的代理行為。表見代理實質上是無權代理,是廣義無權代理的一種。若無權代理行為均由被代理人追認決定其效力的話,會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害,因此,在表見的情形之下,規定由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更有利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並以此加強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因此,有人認為「表見代理」在此案中正可以適用於比亞迪、李娟和眾多廣告供應商。李娟背後的雨鴻公司雖然僅有部分比亞迪廣告的代理權,但造成了其有全部代理權的表象,從而與廣告供應商進行由李娟承擔法律後果的代理行為。如果比亞迪未否認過李娟成功代理過的案例,廣告供應商也就可以認為李娟擁有它的廣告業務代理權,一旦李娟違約,將由被代理人,也就是比亞迪來承擔法律後果。
「比亞迪廣告案」中未必適用
但胡雪告訴網易汽車,在這起案件中如果要適用表見代理,仍有兩點因素需要考慮。第一是比亞迪在整起事件中,是否存在知道有人冒用比亞迪名義進行宣傳而未能及時、有效制止的過錯;第二是這起案件在定性為刑事案件之後,究竟以何罪名定案,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還有比亞迪三方在其中參與或了解多少,都會影響責任的最終認定。
胡雪談到,關於第一點,據現有媒體報導,比亞迪在較長時間內發現李娟所冒用汪曉婷的身份給自己打「免費廣告」時,沒有表現出明顯的制止行為。但在李娟與阿森納的合作中,確實表現出了及時的制止意願。至於在法律層面如何衡量,目前尚不明確。
關於第二點,李娟在假扮比亞迪汽車廣告代理商的過程中,私刻公章並進行了合同詐騙。已經涉嫌了偽造公司印章罪、合同詐騙罪。表見代理解決的是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不影響李娟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的認定。如果李娟的刑事犯罪成立,那麼比亞迪應承擔的責任將會得到重新商榷。
如何規避「冒牌代理」帶來的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李娟在贈送比亞迪免費廣告時使用了雨鴻公司負責人汪曉婷的名義,這是否構成違法?胡雪告訴網易汽車,如果單純地冒充一個人,法律上倒沒有太多限制。但如果偽造證件去開公司則構成詐騙。
「廣告門」事件一出,很多企業會忍不住關心,如何防范由「冒牌代理」造成的風險?
胡雪表示,表見代理只是例外情況,大多數時候仍以合同為準。
對於供應商而言,要防范風險,首先要了解清楚交易對手的背景,不要被其代理的「大公司」光環蒙蔽,調查其口碑、承擔風險能力等情況。其次,要給墊付設定一個風險控制的金額,把成本預留出來,以免影響企業的正常運轉。胡律師提醒,雖然公章造假一般人不易發現,但是在合作過程中,從付款、播放廣告片的管道等細節,可以判斷合作方與被代理的公司之間的聯繫。
對於比亞迪這樣的企業而言,出於資源置換或者為了更多合作,確實會有人提供一些「免費的午餐」或者金額明顯小於實際價值的合作。這些企業又該如何防范「被代理」的風險?胡雪認為,當免費資源上門,企業應當調查清楚該項目的背景、對方的目的、自己需要付出的相應代價;判斷對方的商業邏輯是否成立,調查對方曾經做過的項目是否屬實。如果不做調查就輕易接受「免費的午餐」,至少算沒有盡到仔細審查的義務。
是否適用於「表見代理」,跟贈送資源的價格無關,如果「被代理」企業在合作中,通過一些動作、行為,讓別人誤認為該企業與項目產生關係,就構成表見代理。
接受贈送資源時,簽合同有助於規避風險。合同可以說明雙方付出的相應代價,可以獲得的權益和有何限制等,需要符合一定商業邏輯來證明合同的合理性。反之,如果合同有明顯漏洞,則會增加被判斷為「表見代理」的風險。
在警方的調查結果公布之前,一切觀點都僅是推測。隨著案件的進展,責任認定也會水落石出,網易汽車將及時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