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局原處長董國華因貪污受賄被法院判刑1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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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北京市文化局組織宣傳處原處長因貪污受賄被法院判刑13年半

新京報訊(記者 劉洋)今日(12月11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布了北京市文化局組織宣傳處原處長董國華貪污、受賄案判決書。新京報記者了解到,董國華被認定單獨或夥同被告人高某、焦某貪污數額527萬餘元、受賄數額共計42萬元,因犯貪污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6個月。

1954年出生的董國華,北京市文化局組織宣傳處原處長,曾任北京市文化局機關事務管理服務中心主任、北京市文化設施建設管理中心主任。被告人高某,1960年出生,北方昆曲劇院院務管理中心副主任,曾任北京市文化設施建設管理中心工程部工作人員;焦某,1957年生,原北京文華華泰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院認定,2005年,被告人董國華利用其擔任北京市文化設施建設管理中心主任的職務便利,以支付「宿舍樓維修費」的名義騙取單位公款人民幣84萬餘元,用於個人購買北京市西城區小馬廠西豪逸景小區的房屋,後使用虛假開具的發票用於單位平帳;2006年至2007年間,被告人董國華夥同被告人高某、被告人焦某,利用職務便利,簽訂虛假協議,以支付物業費、供暖費、工地接管費等名義分四次套取單位公款224萬餘元,並將上述錢款轉入三名被告人控制的北京文華華泰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帳戶,後將部分款項用於支付供暖費、物業費和保安費,剩餘159萬餘元被三名被告人非法占有等等。據了解,被告人董國華單獨或夥同被告人高某、焦某貪污數額527萬餘元、受賄數額共計42萬元,被告人高某、焦某參與貪污159萬餘元,焦某向董國華行賄30萬元。

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董國華被抓獲歸案。同年12月27日,被告人高某、焦某被查獲歸案。案發後,部分貪污、受賄贓款已追繳。

北京一中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董國華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5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6個月,並處罰金70萬元。判決被告人高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30萬元。判決被告人焦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20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

一審宣判後,董國華和高某上訴。

經二審審理,北京市高院駁回其上訴,維持董國華的一審判決。同時,鑒於高某經檢察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節,在貪污罪中系從犯,且真誠悔罪、積極退贓並繳納罰金,符合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北京市高院撤銷了高某的一審判決,改判高某犯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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