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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今天,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公告,首次將包括ICO在內的「代幣發行融資」定性為「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
朗小迪推薦北京網貸協會秘書長郭大剛的這篇文章,是因為文章清晰得寫明了:ICO的交易中的買方、賣方是誰;交易流程是怎樣的;預期收益和交易成本來自哪里。
文/ 郭大剛
根據金融科技分析企業AutonomousNext發布的報告,2017年上半年全球ICO融資額接近12億美元,而僅在2017年6月的融資額就達到6億美元,遠超區塊鏈公司和比特幣公司的風險資本投資總額。
截至2017年7月18日,平台上線並完成ICO的項目65個。其中,2017年以前共上線完成5個項目,今年1-4月份上線8個,5月份上線9個,6月份上線27個,7月份(截至7月18日)已上線並完成16個。下圖給出了ICO項目的上線時間走勢,明顯看出項目上線頻率呈指數級加速趨勢。
從ICO支持的融資幣種來看,比特幣和以太坊占比最高,二者合計占比達90%以上。另有少量的ICO支持人民幣以及其他虛擬幣種,如以太經典、EOS、ICO幣等。
以2017年7月19日零點價格換算,折合人民幣總計26.16億元。累計參與人次達10.5萬。
區塊鏈技術的蓬勃發展,通過互聯網方式進入市場的門檻大幅降低。更有各種打著區塊鏈技術高大上幌子,在線下拉人頭的活動,大量在公眾場所開展——就像當年的線下拉客一般,非特定一般公眾參與者快速增長,其間不乏弱勢群體和離異不良者,這就給社會穩定提出了新的挑戰。
交易流程、交易結構及預期收益結構
步驟一
金融消費者在比特幣、以太坊、萊特幣等虛擬幣交易市場完成註冊、開戶、綁卡等操作後,根據當日的牌價用法幣向虛擬幣持有者購買比特幣、以太坊、萊特幣等虛擬幣,獲得虛擬幣之後,將虛擬幣提取到虛擬幣錢包持幣。
交易結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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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為金融消費者,以法幣購買比特幣、以太坊、萊特幣等虛擬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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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為比特幣、以太坊、萊特幣等虛擬資產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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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場所為線上的比特幣、以太坊、萊特幣等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平台為買賣雙方提供價格撮合服務、交易記錄、虛擬幣錢包等服務。
法幣持有者轉換為比特幣、以太坊、萊特幣等虛擬資產持有者。預期收益來自於比特幣、以太坊、萊特幣等虛擬資產價格波動帶來的預期收益和不同法幣計價之間的匯兌收益。
交易成本為在交易平台和虛擬幣錢包提供服務的成本。
步驟二
ICO項目發起人公布貨幣源代碼並發布白皮書,吸引投資人和參與者,組建社區,進行「預挖礦」(PoW)並保留5%-10%的貨幣,或者發放代幣份額(相當於證券),ICO項目發起人開放礦區並上市交易,向虛擬幣持有人募集比特幣、以太坊、萊特幣等虛擬幣。此時,虛擬幣持有者轉換為代幣份額持有人,成為項目對應證券的投資人。
交易結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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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為ICO投資者,以持有的比特幣、以太坊、萊特幣等虛擬資產交換獲得ICO項目發起人發放的代幣份額(投資權益證明,也即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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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為ICO發起人,撰寫、發布白皮書,組建社區,進行「預挖礦」(PoW)並保留5%-10%的貨幣,或者發放代幣份額,換取比特幣、以太坊、萊特幣等虛擬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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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場所為線上的ICO代幣份額(投資權益證明,也即證券)發行平台,平台為買賣雙方提供投資帳戶、投資記錄登記、虛擬資產托管、項目信息披露等服務。
金融消費者從以特幣、以太坊、萊特幣等虛擬資產持有者轉換為ICO項目發起人發放的代幣份額(投資權益證明,也即證券)的權益證券投資者。預期收益來自於不同發行階段ICO項目估值的變動。
交易成本為攤薄後承擔的在ICO發行和市場宣傳所需的服務的成本,以及單一項目失敗帶來的機會成本。
步驟三
ICO發起人將ICO項目在ICO二級市場上市,ICO代幣份額持有人入市交易,向其他投資人轉讓ICO代幣份額(投資權益證明,也即證券),ICO代幣份額持有人退出ICO項目,獲得比特幣、以太坊、萊特幣等虛擬資產,將資產提取到指定的虛擬幣錢包持幣。
交易結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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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為ICO二級市場投資者,以持有的比特幣、以太坊、萊特幣等虛擬資產交換獲得持有者的ICO代幣份額(投資權益證明,也即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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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為ICO代幣份額(投資權益證明,也即證券)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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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場所為線上的ICO代幣份額(投資權益證明,也即證券)二級市場交易平台,平台為買賣雙方提供投資帳戶、轉讓記錄登記、虛擬資產托管、項目信息披露等服務。
金融消費者從ICO項目發起人發放的代幣份額(投資權益證明,也即證券)的權益證券投資者轉換為以特幣、以太坊、萊特幣等虛擬資產持有者。預期收益來自於持有的ICO代幣份額(投資權益證明,也即證券)的價格波動。
交易成本為在交易平台和虛擬幣錢包提供服務的成本。
步驟四
比特幣、以太坊、萊特幣等虛擬資產持有者,通過虛擬幣交易市場,根據當日的牌價把持有的比特幣、以太坊、萊特幣等虛擬幣兌換為法幣,退出。
交易結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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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為出讓比特幣、以太坊、萊特幣等虛擬資產的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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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為以法幣獲得比特幣、以太坊、萊特幣等的虛擬資產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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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場所為線上的比特幣、以太坊、萊特幣等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平台為買賣雙方提供價格撮合服務、交易記錄、虛擬幣錢包、支付通道等服務。
金融消費者從比特幣、以太坊、萊特幣等虛擬資產持有者轉換為法幣的資產持有者。預期收益來自於比特幣、以太坊、萊特幣等虛擬資產價格波動帶來的預期收益和不同法幣計價之間的匯兌收益。
交易成本為在交易平台和虛擬幣錢包提供服務的成本。
不明白收益來自於風險,更不明白風險在哪里,就一定是loser!
編輯/ Sherry Zhang
*原文載於郭大剛公號(guo_dg1211),略有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