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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時間,一個神秘人物兩天內註冊一萬多商標,引起了一眾吃瓜群眾的關注,同時也引發了大家關於惡性商標註冊的關注。大陸現行《商標法》第四條商標專用權主體和取得途徑等規定中,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陸續對於1.6萬餘件商標註冊申請進行了駁回決定。但是在工作生活中,很多人並不了解惡意商標註冊的判定,小編總結了惡意商標註冊的情形,具體內容如下:
1. 代理人、代表人或者其他特定關係人搶註
在商標惡意註冊案件中,很多的惡意搶註者與在線權利人本身具有代表或者是代理的一些商業關係,比如說曾是在先權利人的經銷商、代理商等等。由於與在先權利人存在商業合作關係而非常的熟悉某一商標的市場價值與潛在利潤,因而往往在合作結束後進行惡意註冊合作方的商標或者是相關的標識,已達到能夠後期通過高價售賣或者是自主經營等等方式而獲利。
2. 同業競爭者搶註
在惡意商標註冊過程中,來與同業競爭者的惡意競爭註冊占據了非常大的比例。在日常的工作實踐中,很多商標惡意註冊人將同業競爭者已經在使用但是還沒有註冊的商標或者是標識進行申請註冊,同時在商標獲取註冊後火速進行維權手段,阻止他人使用該商標,已達到快速遏制競爭對手的目的。
3.投機型搶註
所謂投機型搶註,這部分商標註冊人註冊商標並非是實際需求,而是為了達到囤積商標並以此牟利,在所搶註的對象或者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在先商標特別是國外知名而尚未進入國內的商標,比如說最為常見的為通用名稱、行業術語等等公共資源,或者是名人姓名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