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擬立法確定「月經假」 實至名歸尚需制度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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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可以歇一兩天‘月經假’,真是我們痛經女人的福利。」聽說《山東省女職工勞力保護辦法》正在公開征求意見,青島益元茶業有限公司的女職工李文碩(化名)欣喜萬分。但是,一想到請月經假需醫院開具病假條,一個小姑娘要找男主管請「月經假」,還擔心主管嫌她嬌氣事多,李文碩高興之情打了折扣。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從國家層面到各省市區,規定女職工可以享受月經假、哺乳假的早已有之,不在少數,但這些規定運行起來卻面臨知曉率低、擔心泄露隱私、開病假條手續繁瑣、擔心單位主管有意見等現狀,「女工月經法」實至名歸尚需制度配套扶持。

山東強化女職工權益保護

最近,山東省政府法制辦就《山東省女職工勞力保護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引起了社會高度關注,很多新聞媒體紛紛報導轉載。

《辦法》稱,為了保護女職工在勞力中的安全與健康,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力法》《女職工勞力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山東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月經入假」是《辦法》的最大亮點,其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期女職工下列保護:(一)不安排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力;(二)女職工長久站立、行走勞力的,適當安排其工間休息;(三)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痛經或者月經過多,申請休息的,給予其病假1至2天。

《辦法》對懷孕、流產及哺乳期婦女也賦予了不少紅利:女職工懷孕不滿12周並且妊娠反應劇烈的,在勞力時間內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時間;女職工懷孕28周以上的,每天安排其工間休息1小時,並計入勞力時間。女職工懷孕不滿10周流產的,給予15天產假;懷孕滿10周不滿16周流產的,給予30天產假;懷孕16周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女職工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哺乳期禁忌的勞力,不得延長其勞力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力。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力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每天的哺乳時間可以一次或者兩次使用,哺乳時間不包括哺乳往返路途時間。《辦法》還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增加女職工產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

對用人單位違反經期、孕期、哺乳期等規定的,《辦法》的懲罰也很嚴厲,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月經期間勞力保護由來已久

中共江蘇省委黨校決策咨詢研究中心教授錢一舟解釋了女職工月經期需要保護的立法生理學基礎及其需要重點維護關懷的常識:月經期,又稱女性生理周期,是發生在成熟育齡女性身上的一個生理循環周期,一般每隔一個月左右,女性子宮內膜會發生周期性陰道排血或子宮出血現象的周期性變化。此時女性免疫力低,易感染疾病,過勞或環境處置不當狀況易產生痛經、經血排血異常等經期疾病,還會伴生如嘔吐腹瀉、胸悶煩躁等身心疾症,嚴重者會造成女性生理功能紊亂,甚至不孕不育、罹患婦科重症。

「‘月經假’並非山東省首創。」錢一舟認為,大陸在勞力法立法通過前,女性月經問題是女職工勞力權利維護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如呼和浩特市1957年就有專項檢查「保護女職工暫行辦法」執行情況;上海市於1988年成立女職工勞力保護委員會,工作職能有對女職工的月經期進行保護的專項條例;1988年勞力部等就提出要求全國認真貫徹執行《女職工勞力保護規定》。1993年,由原衛生部、勞力部、人事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婦聯聯合頒布了經醫療、婦幼保健機構診斷後的女工和重度痛經、月經工人的醫療保健規定,規定月經期間可適當給予一至兩天假期。許多這方面的實踐工作案例為1994年勞力法的確立提供了立法依據。

「目前,休痛經假條件各地有差異,但是大多數都被限制在野外或寒冷的工作和艱苦的勞力中,如1989年頒布的《江西省女工勞力保護實施辦法》以及2005年經省政府法令修改的《辦法》明確規定:從事低溫、冷水、田間運動、建設和經營的女工。在月經期間,超過第一水平(包括第一水平)和超過第三水平(包括第三水平)的體力勞力強度,應當給予休假兩到三天,勞力定額相應減少,不影響各類獎勵和考核。而從事一般普通工作的女性如果想要享受假期,就必須提供醫療護理的證明。」青島科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宋敏介紹。

錢一舟認為,這次山東省依據女職工生理期提出「月經假」,與女職工勞力保護法規條例中已經規定運行的「懷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有法律保護的福利制度,共同構成女職工勞力過程中「四大特殊需求」的法律權利保護體系下的福利制度,從這一角度看,「月經假」的提出實施是女職工勞力保護權利法律規定方面的制度完善。「四期」權利的配賦作為完整的女職工勞力保護的福利制度體系將對影響女性就業執業的問題因素進行法律干預,這是對女職工勞力保護進行法律權利的確認。

實際運行情況不盡如人意

「各地的立法初衷毋庸置疑,與國家部門規章規定精神一致,對進一步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也具有一定意義,但在運行過程中卻不盡如人意。」宋敏認為。

她介紹,盡管江西通過立法方式規定了「月經假」,但據調查顯示,當時參與調查的40名女性中,大約一半都不知道在江西工作有「月經假」,30多人從未用「痛經」這個理由請過假,痛經的女職工只能默默忍受痛苦。在2008年和2011年的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張曉梅提出「女性月經休假」的建議,是從女性這一群體生理上和身體屬性的特殊性出發,且考慮其承擔的社會職能,而需要在法律法規中給予特殊保護。

一則「女員工被迫去廁所脫衣服檢查是否來月經」的新聞前期被廣為傳播。小周在杭州一家培訓機構上班,作為福利,公司規定女職工經期不舒服可以請「姨媽假」。3月29日,小周請了假,然而第二天上班時,行政負責人對小周存疑要求現場「求證」,小周被要求去廁所脫衣「驗明正身」。結果,行政人員認為小周的分泌物不屬於經期症狀,說小周1月份「月經假」休的是8號,但3月份的這次卻休在了28號,不合常理,雙方鬧得很不愉快。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立法作為法律實施的前提,在法治國家建設中需要堅持科學立法。科學立法不僅是技術層面,還有應用層面,從內容到執行需要科學全覆蓋。」宋敏分析,僅就實施應用而言,「月經假」存在可操作性不強、立法無法「活」起來等問題:首先,按各地「辦法」規定,女性職工要休「月經假」,首先要到醫院開假條,這就相應增加了女性的休假成本。一方面,疼痛是一種主觀感覺,是醫學問題,更是個人問題,現在無論是醫學上還是法律上均沒有辦法用一種定量或定性的標準來加以衡量和認定,且不同的人對疼痛的感覺也不相同;另一方面,許多女性認為月經乃屬個人隱私,並不願意告訴其他人,即便是願意告訴別人,去醫院開證明也需要在工作時間進行,很大的可能性是請了一上午假去醫院就是為了開為期一天或兩天的假條,即使開出了假條,大半天也過去了,而且有可能開完假條後不疼了。

其次,增加了用人單位的成本。表面上看「月經假」是為了保護女性權益,但法規一旦通過,實踐中如何操作也是大問題。僅就用人單位而言,任何一個單位在女性職工身體不適時都會採取一定的人性化處理方式,如暫停工作休息一會等。但是如果以立法確認下來,企業就必須執行,不執行就是違法,這顯然增加了單位不願意招收女職工的可能性。因為招了女性,不準假就涉嫌違法;可是一旦準假,每月、每天甚至每時都可能有女職工請假,尤其是女職工較多的單位,工作如何開展對單位而言是相當大的挑戰。另外,「月經假」還可能遇到許多人不知道「月經假」的存在、許多人不會請也不願意請「月經假」以及女性可能利用假期「投機」等。

錢一舟也認為,看一個制度的具體執行效能,需要放到一個具體的場域和執行條件來看待。「月經假」指向的是兩個方面人群的權利保護:一是女職工在特殊工種和特殊勞力環境、一定勞力負荷程度中是否享有「月經假」的權利,其主要為勞力執法、勞力爭議、勞力仲裁提供法律度量依據。二是女職工在一般勞力崗位中作為「病症」的特殊需要,由於病假原因的個人隱私性和醫院證明的規範性,女職工即使有這方面的實際需求和福利獲得,一般不會對外宣傳。因此,我們常常觀測到的可能享受這一權利人數比實際已經獲得這一權利保護的人數要少。

記者在煙台、濰坊等地詢問了幾個單位的女職工,有些人表示沒聽說過,有些人表示看過類似新聞,但從沒嘗試要去請假,只有少數人表示等山東省「月經假」法規通過了,自己也會請假嘗鮮。

順暢實施尚需制度配套

宋敏認為,通過立法來平衡勞資雙方的關係,保護女性特殊群體的權益,不僅是大陸也是國際上關注的問題。如何在有效保護特殊群體的權益同時又不損害其他群體的利益,尤其是不能只讓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卻無法獲得對等的利益值得思考。

她稱,關於「月經假」這樣的規定是否應納入法規、在實踐中如何實施,不僅是法律界的事情,還應進一步廣泛征求意見,尤其是女職工、醫生、用人單位意見,要充分論證,並建議由第三方進行立法前的詳細評估,包括設立「月經假」的實際意義和可行性,相關配套措施,例如約束女性濫用假期的規定、單位不執行情況下的罰則等;相關的傾斜政策,如對因為同意給予女職工「月經假」的單位可能產生的損失如何進行補償、是否可以對用人單位進行稅收減免等以提高單位積極性等。通過協調各方利益,達到各方相對平衡,才是真正的科學立法,才能為公正司法提供堅實的基礎。

「立法初衷是好的,但操作起來可能會有一些問題。」北京市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博士後導師繆青認為,每個女性例假時長不一樣,有3到5天的,有7到10天的不等。例假間隔時間也從20多天到40多天不等,有的甚至月經不調。所以,如何使不同經期的女性感受到公平正義?若請「月經假」還需要單位專門人員進行檢查復查嗎?如何讓女職工既享有福利又防止搭便車?如果女工請「月經假」需要財政支持,政府的財源在哪?「好事多磨,要變成可執行條款,需要諸多平衡。」繆青建議。

「日本職工休假方面的規定也許是他山之石,他們規定女職工是否帶薪休假,是公司自己的規定;防止婦女通過法律獲得不正當的收入或者假期;對於積極消除男女性別不平等的公司,政府採取一系列獎勵措施。」宋敏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