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用法治手段推進保障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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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是規範刑事訴訟制度的一部基本法律,是一項專門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範,調整對象涉及公、檢、法機關,當事人以及律師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活動,被稱作「小憲法」。自1979年制定實施以來,該法相繼於1996年和2012年有過兩次修改。

此次刑訴法主要體現在三方面:一是保障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完善監察與刑事訴訟的銜接。二是加強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的工作力度,豐富反腐敗和國際追逃追贓的手段,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三是與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密切相關的內容,在總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將在司法實踐中可復制、可推廣、行之有效的經驗上升為法律。

「總的來說,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緊緊圍繞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特別是對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反腐敗追逃追贓、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對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的刑事訴訟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愛立說。

採取創新修法手段

內容方式極具亮點

此次是刑訴法第三次修改,與之前每隔16年才進行一次的大修相比,此次修改被業內稱為「小修」,據統計共有26處修改。盡管是「小修」,但是從總體上看,無論是修改方式還是修改內容,與前兩次相比,此次修法仍有很多亮點和創新。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指出,這種創新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從修改方式上來講,相比以前,1996年、2012年的兩次修改都是每隔十六年進行的,是兩次大修,而且都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修改決定。這次修改,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以通過修改決定的方式來進行。「應該講,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這種小修方式的優勢和長處就在於,能夠更為快速、及時地對社會發展變化的實踐作出反應,起到一個迅速回應社會實踐發展的作用。」程雷說。

從修改內容上看,總體上,此次刑訴法修改事項都是外向型內容,「這是為了配合大陸政治體制改革、司法體制改革等這些外向型問題,體現出一種改革驅動型的立法內容設置」。

對於外向型修法,程雷作了進一步解釋。「所謂外向型,就是說這次法律修改的主要問題,要麼來自於中央推進的監察體制改革實踐,要麼來自於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的司法體制改革。這些改革實踐中出現的事項,經過實踐檢驗,都需要進一步從立法上來作出回應。而此次修法的事項也都是我們前期監察體制改革、反腐敗體制改革或者是司法體制改革提出來的新課題。」

「總之,要確認改革的實踐成果或者推進改革順利進行,就要進行法律的修改,所以這次對刑訴法的修改,實質屬於一種改革驅動型的立法。」程雷說。

做好銜接保障改革

調整檢方偵查職權

2018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和監察法。監察法自3月20日頒布實施後,人民檢察院對反貪反瀆案件的偵查職能整體轉隸。

為落實憲法有關規定,做好與監察法的銜接,保障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順利進行,此次刑訴法作出了多項修改。

據王愛立介紹,具體有兩方面內容:

調整了人民檢察院偵查職權。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同時,相應修改了有關程序規定。

在涉及監察體制改革的銜接部分,對監察機關調查終結將案件移送到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環節涉及的程序性機製作出銜接性規定。明確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於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

刑事缺席審判入法

法治方式助推反腐

此次刑訴法修改增加了一個新的重要制度——缺席審判制度。修改後的刑訴法明確,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可以說,這一制度被正式寫入刑訴法,對以法治方式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程雷說。

據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從2014年開始就會同有關部門,對是否在刑訴法中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進行了廣泛研究和深入探討。「經過研究和權衡利弊,我們認為,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對推動司法機關積極履職、豐富懲治犯罪的手段、促進反腐敗國際追逃工作,都有著積極的意義,也可以使一些案件得到及時處理和及時固定一些證據,避免因為時間過長,讓證據滅失情形的發生。同時,對外逃的犯罪分子及時作出法律上的否定評價,可以彰顯法治權威、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王愛立說。

鑒於是首次在刑事法律中規定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為保障缺席審判案件被告人的權利、確保這一制度的正確和公正實施,修改後的刑訴法不但對案件的適用範圍作了嚴格限制,還規定了一系列具體程序。據王愛立介紹:「從相關的條款設計來講,我們從缺席審判的管轄上明確由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管轄級別要求比較明確。另外,要求法院要將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境外被告人,保證被告人的知情權。同時對委托辯護權和上訴權以及提出重新審理的權利,都作出明確的規定,從而給缺席審判的被告人一個充分的程序保障。」

總結吸收試點經驗

明確認罪認罰制度

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密切相關的內容,在總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修改後的刑訴法把在司法實踐中可復制、可推廣、行之有效的經驗上升為法律,增加了認罪認罰和速裁程序的相關規定。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據了解,2014年6月、2016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作出相關認罪認罰從寬試點工作的授權決定。在總結試點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的基礎上,此次刑訴法修改明確了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原則,並完善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的程序規定。

修改後的刑訴法明確,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速裁程序不受刑訴法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應當當庭宣判。同時,對辦案期限和不宜適用速裁的程序轉化也作出規定。同時,為加強對當事人的權利保障,修改後的刑訴法對訴訟權利告知、建立值班律師制度、明確將認罪認罰作為採取強制措施時判斷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等作出規定。修改後的刑訴法還明確了不適用速裁程序的幾種情形。如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