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出行拼車專利侵權案細節公布:請求回北京審理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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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1月5日電(王小艷)在當前「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浪潮下,越來越多的科技公司開始重視專利研發及相關的保護工作,深挖專利的潛在價值,占據市場主導權。同樣,也有不少科技企業在專利技術授權、專利技術使用等方面遭遇了不小的侵權風波。

2017年底來自廣東省的譚衛、何章鴻、賴斌三人以專利侵權為由,將「滴滴出行」APP的開發商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小桔科技)、經營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滴滴出行)、銷售商廣東太平洋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廣東太平洋)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三原告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製造、銷售、許諾銷售、使用原告的專利行為。

2018年10月3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譚衛、何章鴻等與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披露了滴滴出行APP被訴專利侵權的部分案件細節。三原告認為「基於移動終端的拼車服務系統及方法 」專利的專利權人及發明人,而「滴滴出行」APP中「順風車」應用的整個運作過程與涉案專利保護的技術方案對應,構成了專利侵權行為。

譚衛、何章鴻等與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然而在法院裁定期間,小桔科技認為,廣東太平洋不是適格的被告,其僅僅在網路上提供了涉案APP「滴滴出行」的免費下載,並未實施涉案專利方法,不存在直接或間接侵權行為,不應被列為本案被告。其次,本案侵權行為地不在廣東。依照法律規定,涉案專利的侵權行為地應為完整地實施涉案專利方法的地點,因此對法院管轄權提出了異議,要求將本案移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被告廣東太平洋在其網路平台上提供了被控侵權滴滴出行APP產品,原告將被告廣東太平洋列為被告並無不妥。並且被告廣東太平洋住所地在廣州市,隸屬於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的轄區範圍內。被告小桔科技主張將該案移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依據不足,駁回被告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並承擔管轄權異議案件受理費用。

目前該案件的其他審理情況還未公布,記者還將密切關注滴滴出行專利侵權案的後續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