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如何也不能放縱滋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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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角度出發,乘客在無理要求被拒絕後,其依然不依不饒辱罵、毆打司機,與司機糾纏,甚至搶奪方向盤的行為,已經構成違法。譬如,辱罵、毆打司機、與司機糾纏不休的,無疑屬於尋釁滋事,輕則應受治安管理處罰,重則應承擔刑事責任。而搶奪公車車方向盤的行為,則性質更惡劣,依然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理當承擔刑事責任。

遺憾的是,現實中,嚴格追究滋事者法律責任的案例極為少見。很多搶奪方向盤、拉扯司機者,無非被批評教育了事,即便因搶奪方向盤造成交通事故的,滋事乘客所受懲戒也並不嚴厲。如據報導,瀋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最近接連宣判3起拉拽公車司機案,3名被告人均因下車問題與司機發生爭執,進而擊打、猛拽司機,導致車輛失控、司機或乘客受傷。雖然3名被告人均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均被判處緩刑。

一方面是設置「委屈獎」安撫司機,另一方面卻過於放縱滋事乘客,根本不是長久之計。要知道,給司機頒發「委屈獎」,只能起到一時的安撫作用,卻無法免除其精神恐懼和心理壓力。長此以往,還有可能導致司機心理受到創傷,遭遇偶爾刺激後釀成更大事故。同時,以「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換來的「委屈獎」,並不會對滋事者產生任何壓力,反而會形成「破窗效應」,讓人產生一種公車司機可以隨意辱罵、毆打的錯覺。

因而,從行車安全角度出發,設置「委屈獎」並要求司機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以避免衝突升級有一定可行性。但勢必嚴肅懲戒無端撒潑和滋事的乘客,讓其成為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

對此,相關部門必須做到執法必嚴,讓這種危害公共安全的滋事乘客為其不文明、不道德的無賴行為承擔責任。同時鼓勵、獎勵人們對這種看似小惡實則可能釀成大禍的行為實施正當防衛和反擊。這樣方能形成威懾,讓那些自以為是的無知無畏者有所顧忌,讓規則成為不可突破的底線,進而有效維護社會良性運轉,讓人人成為受益者,而非成為無辜遭殃者。據《北京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