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猥褻」認定標準利於兒童權益保護

尋夢新聞LINE@每日推播熱門推薦文章,趣聞不漏接❤️

加入LINE好友

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不滿14周歲的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的手段如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奸等行為。在傳統的法律理念和司法實踐中,均將猥褻兒童罪中的「猥褻」認定為具體的接觸式行為,即只有行為人實施了客觀具體且與被害人有肢體接觸的摳摸、親吻等淫穢行為,方屬於猥褻兒童。

但隨著時代發展和技術的進步,傳統的「猥褻」認定標準已經有些落伍,不能有效地打擊侵害兒童權益這一違法行為。如當互聯網和智慧型手機成為人們工作生活離不開的工具時,一些人自然會借助網路實施相應的違法行為。如通過網路實施詐騙,通過網路製造、散布謠言,辱罵、誹謗他人。而一旦網路淪為犯罪工具時,往往能夠增強違法行為的隱蔽性,擴大其危害面,加重其社會危害程度。

當很多兒童成為網路控、手機控時,其在好奇心驅使下,必然會通過網路瀏覽各種各樣的內容,通過社交軟體與不特定的他人交往、交流、見面。這樣一來,就導致其處於比現實世界更加複雜、危險的「網路環境」中,面臨不法分子侵害的可能性更大。加之很多未成年人防范能力較差、辨別是非能力較弱,自我保護意識不強,極易淪為「待宰的羔羊」。

具體到駱某猥褻案中,被告人駱某以虛假身份在QQ聊天中對13歲女童小羽進行威脅恐嚇,迫使其自拍裸體圖片傳送給其觀看。在這種通過網路實施的針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中,一些受害兒童可能根本不知道何謂「猥褻」等危害自己身心的行為,甚至在好奇心驅使下不知反抗,或者因恐懼不敢反抗,不敢告知家人。其監護人也可能重於現實世界中對兒童的呵護而忽視對網路世界的管理,不會輕易發現受害兒童的異常,以致其長時間遭受侵害。

而且,互聯網不過是人們從事某種活動的媒介和工具,並不能因為披上了網路外衣而否定某種行為的違法性質,為某種違法行為開脫。如猥褻兒童犯罪中,親吻、摟抱自然屬於猥褻無疑,面對面地強迫裸露身體也屬於危害性質相同的猥褻。那麼,通過網路對兒童實施相應行為的,雖然沒有與兒童有實質的身體接觸,但不能因此否定其社會危害性和違法性。明確通過網路實施的「淫穢」行為在刑法打擊的「猥褻兒童」範圍內,顯然拓寬了兒童保護的內涵和范疇,讓未成年人受到更堅實、有力、全面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