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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發布,對第一百四十二條關於股份回購的規定正式修訂,並自10月26日公布起實施。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1、完善允許股份回購的情形:將「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修訂為「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並新增「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和「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兩種情形。刪除征求意見稿中用於認股權證及兜底情形;
2、適當簡化決策程序,建立庫存股制度:公司因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及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因上述情形回購股份的,公司合計持股數不得超過10%,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註銷。
3、規範回購方式:上市公司因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及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4、刪除資金來源限制:刪除了「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的規定。
證監會
๑ 《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有關規定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4號【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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๑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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๑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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๑ 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及其配套規則答記者問【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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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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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修訂)【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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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๑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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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
๑ 關於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發行與上市指南(2018年修訂)》的通知【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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๑ 深圳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2018年修訂)【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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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๑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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๑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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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๑ 關於對參與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紓解股權質押問題的私募基金提供備案「綠色通道」相關安排的通知【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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