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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力法
企業HR一定要知法,隨時關注《勞力法》的最新信息,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企業在用人中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01
有些勞力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企業人力資源並非所有的勞力合同均可約定試用期,根據《勞力合同法》的規定,以下三類勞力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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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勞力合同,即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力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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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力合同,即用人單位與勞力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力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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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勞力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力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02
關於兩倍薪水的問題
建立勞力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力合同,已建立勞力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力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力合同。
勞力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力者訂立勞力合同的,在這未訂立勞力動同的11個月內當向勞力者每月支付兩倍薪水。
有的人力資源HR可能會有這樣的疑問:由於公司丟失或員工取走勞力合同而被員工索賠兩倍薪水該怎麼辦?
遇到這種情況,建議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力合同時另備一份勞力合同簽收表,簽收表中載明勞力合同的起止日期,由員工簽字確認,並與合同分開保管,這樣丟失合同,司法實踐中尚可防范兩倍薪水風險。
03
無固定期限勞力合同的強制訂立情形
依據勞力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力者提出或同意續訂、訂立勞力合同的,除勞力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力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力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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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力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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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力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力合同時,勞力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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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力合同,且勞力者每月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力合同的。
04
關於勞力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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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力合同的履行,員工不能因此而解除合同要求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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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或分立,原勞力合同繼續有效,員工不能因此而要求經濟補償。
05
關於解除勞力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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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力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因勞力者患病、負傷或能力不足,不能勝任工作,需解除勞力合同的,需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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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合同,正常情況下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但如果公司存在勞力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任何一種違法情形,員工以此為由解除勞力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比如:拖欠或克扣薪水、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未按勞力合同約定提供勞力保護或者勞力條件等等。
06
關於員工拒簽合同
勞力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員工拒簽勞力合同的,單位可終止勞力關係,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用工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力合同的,單位應當與員工補訂勞力合同,但仍需支付雙倍薪水,嚴格來說,要求員工出具不願簽合同的聲明書並不能免除法律風險。
07
勞力合同中不能隨意約定違約金
依據勞力合同法的規定,員工承擔違約金僅限於兩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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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且約定服務期,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上限以培訓費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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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除此之外,不能約定違約金。
08
違法解除勞力合同的賠償金風險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力合同需符合法定條件,且有充分的證據。另外,還需要遵循法定程序,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勞力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力合同,勞力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力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力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力合同或勞力合同已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即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力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計算年限從勞力者入職之日開始計算。
*內容來源:HR730,HRo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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