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讀懂日本數字貨幣征稅新方案:資產征稅無國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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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讀懂日本數字貨幣征稅新方案:資產征稅無國界

數字貨幣遺產、贈與也要收稅?分叉幣中新幣種不收稅,幣幣交易等同於商幣交易,數字貨幣所得額需要加上消費稅和手續費。一文讀懂日本國稅廳近期數字貨幣的交易稅務新政。

從2018年4月到現在,目前國稅廳對數字貨幣稅務相關問題的研討會已經舉辦了6次,研討會的官方名稱為「關於數字貨幣交易相關申告等環境整備研究會」。這個研究會是日本國稅廳主導,主要是聯合日本金融廳管轄下的數字貨幣交易業相關團體,就數字貨幣交易實際情況進行掌握,並協助國稅廳製作、計算年度交易報告,以及應對即將到來的稅務申報季的個人稅務申告的準確性。

國稅廳關於數字貨幣稅務問答

2018年11月30日,日本國稅廳發布《關於數字貨幣相關稅務問題FAQ》文件,對於日本現在的數字貨幣的交易中的稅務相關問題進行了詳細解答。本次公布的數字貨幣稅務計算方式、連續性數字貨幣評價方法等,是研討會小組結合國稅當局的意見進行整合而成。也就是說本次公布的計算細則、計算方法,可以算作日本數字貨幣征稅的官方文件。

目前,根據這份文件製作的「數字貨幣稅務計算書」已經在國稅廳的主頁上公開,同時國稅廳呼籲通過數字貨幣相關團體向各用戶宣傳周知,國稅廳也設置多個窗口進行實時應對。

稅收仍舊是全球性難題

3月15日左右是日本稅務申報季,12月到次年的3月,均是稅務局利用媒體進行大力宣傳「納稅光榮逃稅違法」、「回鄉納稅光榮」等理念,以及各種稅務計算方面的知識普及。本次國稅廳頒布的《關於數字貨幣相關稅務問題FAQ》是日本數字貨幣征稅史上第一次官方問答。

之前的日本金融廳關於數字貨幣稅務方面的解讀,請參考鏈得得之前文章:獨家解密日本數字貨幣征稅全方案,全球征稅首例。但是即使是合法化最好的日本,也有很多不同的聲音,比如45%的稅率太高必然引起各種避稅手段,以及本次比特現金的分叉引起的收益權問題,等,最有參考價值的美國和日本也面臨著這些區塊鏈行業的共同問題,詳情請參看鏈得得之前的文章:美日審稅季結束,但是虛擬貨幣稅制依舊混亂。

那本次日本國稅廳解決了哪些問題呢?與第一次施行的稅收收取政策有什麼不一樣的呢?鏈得得駐日團隊對這些問題進行了詳細的分析。

無法相抵,財產屬性增強

本次國稅廳主持的研討會中研討出的計算方式方面,主要涉及到日本《所得稅法》《法人稅法》《消費稅法》《資金決算法》等各項法案和法令。具體與《新資金決算法》規定一樣,被劃分為所得稅的雜項所得中。

這也就意味著,即使本年度在數字貨幣交易中虧損,也無法與其他所得稅進行抵消。本次問答中,也特別強調了這一點。

注意,對於數字貨幣的購入價格中,在2017年6月以前,日本除了消費稅以外(日本現行消費稅為8%,可能明年還會上調),還要加上手續費,包括交易平台的手續費。但在2017年6月以後,數字貨幣買入賣出均並沒有消費稅。

本次研討會中回答的問題中,還認定數字貨幣的財產屬性,在第19個問題中認定,在國內外交易平台保有的數字貨幣,視為《財產債務調書》的統計範圍。根據《決算法案》第2條第5項規定,截止12月31日自己保有的有價值的數字貨幣,部分國內海外,必須記載到《財產債務調書》中,價格還是根據時價計算,計算困難的,根據平台公布的歷史數據推算。

但是個人保有的數字貨幣資產,無論是國內還是海外交易平台或者錢包中,都不能劃為《國外財產調書》的統計範圍內。

為了防止漏報,去年沒有申報的部分,以及今年即將申報的部分,需要分開進行計算。但是去年的所得稅需要自己計算交易金額,今年的部分只需要通過國稅廳給的「年度交易報告書」計算器就可以算出來。

一文讀懂日本數字貨幣征稅新方案:資產征稅無國界

去年和今年的所得申報分開計算

具體計算公式及方法

具體的所得稅的繳稅金額,《所得稅法人稅共同關係》方面,可以根據涉及到的交易情況,分為以下幾種:

1、數字貨幣賣出情況。除了交易手續費,保有的數字貨幣賣出的情況下,數字貨幣的所得金額等於該幣種買入與賣出的價格差,計算公式為:

賣出價格—幣種單價*賣出數量=所得金額

2、數字貨幣由商品買入情況。包保有的數字貨幣為讓渡形式,其讓渡關係形成的所得金額等於,該幣種的讓渡價格與讓渡數字貨幣所得價格的差額,計算公式為:

商品價格—幣種單價*支付數量=所得金額

(商品價格為日本貨幣單位Yen購買是的支付總額,包括消費稅)

3、幣幣交易情況。幣種A與幣種B交換時,與第二條數字貨幣與商品交易的情況類似,計算公式為:

B買入的價格—A幣種的單價*支付數量=所得金額

4、數字貨幣分叉情況。幣種的分叉形成的新幣種的交易為征稅對象範圍之外。根據所得稅法,因為在幣種分叉那一時點,交易市場是不存在的,同時點該幣種是沒有價值的,因此該新幣種獲得時不產生所得,而新幣種在賣出或者使用時,也不產生所得,新幣種的獲得價格為0日元。法人稅中也是一樣。

5、挖礦所得。數字貨幣的挖礦所得均為法人稅的征稅範圍,算作事業所得或者雜項所得的征稅範圍,所得金額為挖取時的時價*挖取個數—挖礦經費。

6、保證金交易所得情況。國稅廳認為數字貨幣保證金交易並不能算在外匯交易(FX)所適用的申告分離征稅對象內,而是綜合征稅對象。

日本《租稅特別措置法 》中規定的申告分離征稅對象,適用範圍為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中的商品現物交易、金融商品現物交易、擔保權證等的所得等。外匯交易雖然屬於,但是數字貨幣的保證金並不屬於這3類的任何一類。

7、遺產、贈與的數字貨幣情況。因為在《決算法案》中,數字貨幣被當做有經濟價值的財產,因此在作為遺產或者贈與時,也應該繳稅,金額按照交易業者公布的征稅時期的交易價格進行計算,或者按照日本現行《財產評價基本通達》規定,進行實際評價(昭和39年4月25日頒布實施的財產預估準則),具體稅率需要根據日本遺產稅和贈與稅稅率計算。

8、數字貨幣作為薪水等給付資金的情況。日本稱該類稅收方式為「源泉征收稅額」,薪水的部分或者全部由數字貨幣形式支付時,被給與方,即個人¥需要將這部分算成個人所得稅方面的金額;源泉征收義務方,即公司也需要計算源泉征收稅額。

數字貨幣的必要經費

因為數字貨幣交易所得稅計算中,需要減去「必要經費」這一項,對於數字貨幣賣出時的所得稅申報中,什麼樣的支出為必要經費項這一問題,研討會發文中給出的回答是有3種情況可視為必要經費:

賣出數字貨幣的買入時的金額;

賣出時繳納的手續費。

其他如網路、智能機等的線路使用費,計算機的購入費用等,為了數字貨幣賣出的必要的支出部分也可能會被認定為必要經費。

但是後面對這部分金額進行了各方面限定。但是據鏈得得駐日研究員判斷,該方面的可操作餘地很大,也會是個人以及法人稅務申報中的較大漏洞。

年度交易報告書:數幣稅務計算機

本次研討會後,日本國稅廳在官方主頁上設置了「年度交易報告書」計算器,個人申報者可以較為方面的計算出個人所得金額。

而在申報步驟方面,國稅廳也降低減少了用戶的輸入內容,只要4步就可以算出。個人需要準備好的數據只有:數字貨幣幣種名稱,交易所,個人在交易所中的交易數據(保有量,買入和賣出量,手續費,年初和年末的餘額),輸入以後,大致的所得金額計算後,所得稅金額也就可以算出來。

但是因為日本數字貨幣交易市場以及交易平台的發展也不是一帆風順,很多用戶在交易平台上的操作,比如買入和賣出沒有記錄,或者記錄中斷,或者用的海外平台等,本次研討會也給出了解答。

對於數字貨幣的買入賣出價格不清楚的情況, 國稅廳已經要求目前國內幾大交易所上交交易記錄,進行數據比對,可以確定數字貨幣的買入賣出價格;

而在海外交易平台進行的交易,因為所有交易必須要個人銀行帳戶對接,可能會經過本人的帳戶出入金情況進行推算;也可能會通過各大平台往期公布的交易數據進行推算。

個人申報時,用戶交易數據要根據自己使用的平台進行計算,確定申報書提交以後,可以更正新的正確的交易金額等。

來源:鏈得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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