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關於調整部分印花稅核定征收比例有關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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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促進我市實體經濟和重點行業發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管征實際,對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部分購銷合同的核定比例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批發業務購銷合同印花稅核定比例調整為25%-70%.

二、零售業務購銷合同印花稅核定比例調整為25%-70%.

三、外貿業務購銷合同印花稅核定比例調整為15%-70%.

納稅人的經營行為包含上述兩種以上情形的,按照其主營業務確定適用範圍。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於印花稅核定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1號)中關於批發業或批發為主、零售業及外貿等三種業務的購銷合同印花稅核定比例的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

2018年11月30日

解讀一、公告背景及政策依據

為優化稅收營商環境,促進實體經濟和重點行業發展,我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結合我市近期管征實際,對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部分購銷合同的核定比例進行調整。

二、主要政策變化

相比於我市原核定比例,此次主要調整批發業務、零售業務和外貿業務購銷合同的核定比例。具體如下:1.批發業務購銷合同印花稅核定比例由原來的60-80%調整為25-70%;2.零售業務購銷合同印花稅核定比例由原來的30-70%調整為25-70%;3.外貿業務購銷合同印花稅核定比例由原來的80-100%調整為15-70%.

納稅人的經營行為包含上述兩種以上情形的,按照其主營業務確定適用範圍。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於印花稅核定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1號)關於批發業或批發為主、零售業及外貿等三項核定比例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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