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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陳·述 剛剛過去的雙12、雙11是購物達人的天堂,達人們每天翹首期盼是快遞小哥來敲門。此時此刻,就是自己的心上人可能也比不上快遞小哥重要。而這個雙11最開心的莫過於小張了,在某大型購物平台上居然以168元的價格搶到了一台平板電腦,這可把小張樂開了花,這等好事居然都讓自己遇到了,168、一路發,看來今年的運氣特別好,搞不好馬子也會自己送上門來的,哈哈,,,,,,下單以後,小張就天天盼著快遞小哥趕緊把自己的「一路發」電腦送上門,好讓自己好好開心開心。 然而盼來盼去快遞小哥還沒有盼來,卻收到了購物平台發來的郵件,郵件稱:缺貨,貨款將退回付款帳戶;接著又發來一封郵件稱:電腦標價168元是系統出錯,電腦的真實售價是2599元。接著就把錢退給了小張,這下小張不幹了:這不是欺騙我嗎?害我白開心一場。不行,我不能這樣就算了,於是小張訴至法院,要求購物平台賠償購買差價2431元以及維權費用。
案·件·分·析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依據購物平台發給小張的「檢查訂單」提示的內容:「當您選擇了我們的商品和服務,即表示您已經接受了本公司的隱私聲明和使用條件……您點擊訂單確認按鈕後,我們將向您發送電子郵件或簡訊以確認我們已收到您的訂單。我們向您發送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您商品已發貨之後,我們和您之間的訂購合同才成立。法院認定:該合同未成立!「檢查訂單」頁面中約定消費者下單為要約,網站發出送貨確認才構成承諾,現消費者購買商品,閱讀使用條件並同意,視為雙方就此達成合意。此雖屬格式條款,但商家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以顯著的方式提醒了消費者注意。本案中,消費者下單付款後,商家未發出發貨確認,所以,該網路購物合同未成立。
然而,在合同簽訂過程中,購物平台存在過錯。由於買賣雙方的信息嚴重不對稱,消費者小張無從知曉某種商品的庫存,且該商品的低價正處於特殊的節假日時段。作為網站經營者,購物平台有能力掌握商品的動態庫存,在某種商品缺貨的情況下應及時告知消費者並阻止消費者下單付款。」購物平台在無法交付涉案商品的情況下仍接受消費者下單,且並未告知消費者商品標價錯誤,其行為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法院認定因購物平台單方取消訂單,致使小張喪失了以168元價購買到平板電腦的交易機會,判決購物平台向小張賠償1台平板電腦正常銷售價格2599元與168元之間的差價損失2431元及維權費用。
本案中,消費者小張在特定的節假日,因平板電腦低價而購買,但商家以合同未成立、且價格系操作錯誤並非真實售價為由,主張僅僅退還原先的貨款,此種做法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第一,大陸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即在合同未成立、無效等情況下,有過錯一方應承擔的責任;第二,對於在簽訂合同過程中,由於商家的過錯導致合同未成立的情況,可以要求商家賠償差價以補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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