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謀殺親夫未遂案引發的司法大辯論|史太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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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謀殺親夫未遂案引發的司法大辯論|史太Long 歷史 第1張

一起謀殺親夫未遂案引發的司法大辯論|史太Long 歷史 第2張

當你聽完這個阿雲案的故事,你心里會有什麼感想呢?我想,我們需要糾正對於傳統司法的某些刻板想像。

文 | 吳鉤

今天我們來講一宗刑事案:一名民間小女子被控謀殺親夫,面臨法律對她命運的裁決。這案子案情本身並無曲折離奇之處,犯罪嫌疑人也是一個名不見經傳的尋常婦人,但圍繞案子的判決,多位朝廷大員卷了進來,甚至驚動了皇帝。法官們因為站在不同的立場分化為兩大陣營,一方要求判處「兇手」死刑,一方主張從輕發落。雙方為此展開一場場辯論,爭論了近兩年時間。你知道我說的是哪個案子嗎?

也許你會說,這不是發生在晚清的楊乃武與小白菜案嗎?確實,歷史上符合我們所說特徵的刑事案件,並不多見,小白菜案是其中一起。不過,我們今天要說的並不是小白菜案,而是發生在北宋神宗朝的阿雲案。由於與小白菜案存在可並論之處,所以我們也會拿小白菜案來做些比較。

一起謀殺親夫未遂案引發的司法大辯論|史太Long 歷史 第3張

阿雲「弒夫」與初審判決

阿雲是京東路登州所轄某縣的一名農家女子,由尊長作主,許配給長相醜陋的農夫韋阿大為妻。婚後,阿雲「嫌婿陋,伺其寢田舍,懷刀斫之十餘創,不能殺,斷其一指」。這事兒要是發生在近代的五四時期,大概會被新派知識分子塑造成為反抗「封建禮教」的典範。不過在宋代,或者說,在現代,阿雲的行兇,無疑涉嫌謀殺(未遂)罪。

韋阿大黑夜中被人斫傷一案,報到縣衙。縣吏「求盜弗得,疑雲所為,執而詰之,欲加訊掠,乃吐實」。古時,謀殺親夫是惡逆重罪,由於縣一級法庭只有判決詞訟(民事訴訟)及杖刑以下輕微刑案的權限,因而無權對阿雲案作出判決,案子移送州一級法庭。

當時的登州知州叫做許遵,明法科出身(相當於法學專業畢業),曾任大理寺詳斷官,是一名具有法科知識背景與司法實踐經驗、深諳法理的士大夫。

從法的角度來看,阿雲案首先涉及宋王朝的兩條法律:

《宋刑統•名例律》十惡條:「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宋刑統•賊盜律》謀殺條:「諸謀殺人者,徒三年;已傷者,絞;已殺者,斬。」

「惡逆罪」與「謀殺罪」在犯罪行為上是重合的,但由於「惡逆」的殺傷對象是直系尊親屬,是人倫大惡,處罰更嚴厲,屬於「十惡不赦」的重罪。今天韓國與台灣地區的刑法中,仍然保留著「殺害尊親屬罪」,量刑比一般的殺人罪為重;日本刑法中也有「殺害尊親屬罪」條款,但後被認定為「違憲」。

這里我們不打算討論「惡逆罪」是否合理,而來關注阿雲是不是觸犯了「惡逆罪」。如果是犯下「惡逆罪」,阿雲肯定會被判大辟之刑,無可赦免。但知州許遵在審案時,發現一個細節:「阿雲於母服內與韋阿大定婚」,「納采之日,母服未除」。按《宋刑統•戶婚律》居喪嫁娶條,「諸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妾減三等,各離之。」也就是說,阿雲與韋阿大的婚姻關係,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因此,許遵認為,阿雲刺殺韋阿大,「應以凡人論」,不適用「惡逆」條款,只適用一般謀殺條款。

然後,許遵又發現,《宋刑統•名例律》自首條規定,「犯罪之徒,知人欲告,及按問欲舉而自首陳,及逃亡之人並返已上道,此類事發,歸首者各得減罪二等坐之。」又註雲:「因犯殺傷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嘉祐編敕》也有敕文規定,「應犯罪之人,因疑被執,贓證未明,或徒黨就擒,未被指說,但詰問便承,皆從律按問欲舉首減之科。若已經詰問,隱拒本罪,不在首減之例。」根據律敕條文的法意,如果阿雲屬於自首,將可以獲得減刑,「減謀殺罪二等」,免於一死。

那麼阿雲有沒有自首的情節呢?若按《宋史•許遵傳》記載,「吏求盜弗得,疑雲所為,執而詰之,欲加訊掠,乃吐實。」似乎不算自首。但我們從司馬光《議謀殺已傷案問欲舉而自首狀》所附題解中可得知一細節:「縣尉令弓手勾到阿雲,問:‘是你斫傷本夫,實道來,不打你。’阿雲遂具實招。」緝拿、訊問阿雲的是縣尉,在宋代,縣尉類似於現在的刑警,其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屬於進入司法程序之前的刑偵,並不是司法程序中的審訊。按宋朝司法制度,縣尉不可以參與推勘,宋真宗時,曾有犯人臨刑稱冤,復命縣尉鞫治,刑部上言:「縣尉是元捕盜官,事正幹礙,望頒制以防枉濫故也。」提出要明確立法禁止縣尉推勘案件。換言之,阿雲向縣尉坦白交待時,尚未進入司法程序,屬「按問欲舉」的自首。

據此,許遵對阿雲案作出判決:阿雲與韋阿大成親之日,「母服未除,應以凡人論」;阿雲「按問欲舉,自首」,按大宋律法,「當減謀殺罪二等」,判「流三千里」。又按折杖法,「流三千里」折「決脊杖二十,配役一年」。

一起謀殺親夫未遂案引發的司法大辯論|史太Long 歷史 第4張

大理寺的復核與許遵的抗議

依宋代司法制度,州一級法院對重大刑事案件作出判決之後,報路一級的提刑司審核。提刑司有終審權,不過「疑獄奏讞」,阿雲案在法律適用方面存在一些疑問,需要呈報中央復核。元豐改制之前,朝廷有三法司:大理寺、審刑院、刑部。按照程序,上報復核的刑案,先送審刑院詳議官「略觀大情」;然後送大理寺,由詳斷官作出終審裁決意見;復送審刑院,詳議官審核後如無異議,再聯署上呈君主。

大理寺與審刑院復審了阿雲案卷宗之後,推翻許遵的「當減謀殺罪二等」的判決。他們援引《宋刑統•名例律》的一則條文:「其於人損傷,於物不可備償,即事發逃亡,若越度關及奸,並私習天文者,並不在自首之例。……議曰:損,謂損人身體;傷,謂見血為傷。」認為阿雲的行為符合「謀殺已傷」的犯罪要件,不適用自首減等的規定,按律當判絞刑。不過,由於阿雲有「違律為婚」情節,存在法律適用的疑問,大理寺與審刑院又「奏裁」,呈請宋神宗作出最後裁決。

神宗皇帝並沒有在法理上否定大理寺與審刑院的裁決,不過他還是運用皇帝的特權,赦免了阿雲的死罪,「貸命編管」,即流放遠方州郡,編入當地戶籍,為官府作役。這個量刑,與許遵的判決結果其實是比較接近的。也就是說,皇帝在法理上認可了大理寺與審刑院的意見,而在量刑上照顧了許遵的意見。

如果事情到此為止,阿雲案可能不會在歷史上留跡。但事情沒有完。我們知道,許遵是一位具有法科背景、對法學有著獨到理解的士大夫,也很在乎自己司法生涯的聲譽,《宋史•許遵傳》稱他「立奇以自鬻」,意思是熱衷於賣弄自己的法學見解。所以,當許遵得悉大理寺與審刑院推翻了他的判決時,立即上書表示不服:「阿雲被問即承,應為案問自首。審刑、大理判絞刑,非是。」於是宋神宗將卷宗移交刑部審定。

刑部的審核意見是支持大理寺與審刑院的判決,稱許遵的判決是荒唐的。固執的許遵當然不服氣,上書抗議說:「刑部定議非直,阿雲合免所因之罪。今棄敕不用,但引斷例,一切案而殺之,塞其自首之路,殆非罪疑惟輕之義。」又「引律質正,凡十條,莫之能難」,援引的法律包括《嘉祐編敕》的一條敕文:「謀殺人傷與不傷,罪不至死者,並奏取敕裁。」許遵認為,敕文所說的「罪不至死者」,就包括了謀殺已傷、按問自首之人。編敕作為對《宋刑統》的修正案,說得如此明白,為什麼要棄敕不用?

此時,宋神宗將許遵從登州調至中央,「判大理寺」(相當於高最法院院長)。台諫官則站出來彈劾許遵,稱他在阿雲案中議法不當,不適合在大理寺當法官。

許遵便奏請神宗將阿雲案交兩制官雜議。「兩制議法」是宋代的一項司法審議機制,「天下疑獄,讞有不能決,則下兩制與大臣若台諫雜議,視其事之大小」。兩制,即內制的翰林學士與外制的知制誥,都是正途出身的飽學之士,對於經義、法理一般都有著深刻理解。

宋神宗遂安排翰林學士司馬光與王安石同議阿雲案。

一起謀殺親夫未遂案引發的司法大辯論|史太Long 歷史 第5張

司馬光與王安石的爭論

司馬光與王安石調閱了阿雲案的全部卷宗,盡管二人都承認阿雲並非「惡逆」,也承認阿雲的自首情節,但基於對法條與法意的不同理解,他們對於阿雲案的裁決卻各執一詞,爭執不下。

司馬光認為,本案中,「阿雲嫌夫醜陋,親執腰刀,就田野中,因其睡寐,斫近十刀,斷其一指,初不陳首,直至官司執錄將行拷捶,勢不獲已,方可招承。情理如此,有何可憫?」即使承認阿雲的自首情節,她也不適用「減罪二等」之法,因為大宋律法說得很清楚,「其於人損傷,不在自首之例。」阿雲已致韋阿大損傷,無疑已被排除在「自首減刑」的適用範圍之外。

王安石則認為,大宋刑統「自首條」加有註文:「犯殺傷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又議曰:「假有因盜故殺傷人,或過失殺傷財主而自首者,盜罪得免,故殺傷罪仍科。」據此法條,犯盜殺罪者如果自首,可免除所因之罪即「盜罪」的處罰,只追究其故意殺人之罪,「因盜傷人者斬,尚得免所因之罪;謀殺傷人者絞,絞輕於斬,則其得免所因之罪可知也」。

司馬光反駁說:法律確實提到盜殺自首、可免因罪的情況,但「盜殺」是兩種並立的罪行:盜罪和殺傷罪;「謀殺」則不是兩種罪行,如果將「謀殺」也分解成「謀」(殺人之意圖)與「殺」(殺人之行為),在邏輯上是荒謬的。試問:一個人如果呆在自己的房間里,心里想著殺人,但沒有行動,那麼法庭要判處他「謀」殺之罪嗎?

王安石針鋒相對地指出:「謀」殺之罪確實是存在的。按律,「諸謀殺人者,徒三年;已傷者,絞;已殺者,斬。」即列出了「只謀未殺」、「已傷」、「已殺」三等刑名,假使某甲持刀闖入仇人之家,未及行兇即被制服,便是「只謀未殺」之罪。「今法寺、刑部乃以法得首免之謀殺,與法不得首免之已傷合為一罪,其失律意明甚」。

司馬光又說:如果謀殺罪可以「免所因之罪」,那假設有甲乙二人,「甲因鬥毆人鼻中血出,既而自首,猶科杖六十罪;乙有怨讎,欲致其人於死地,暮夜伺便推落河井,偶得不死,又不見血,若來自首,止科杖七十罪。二人所犯絕殊,而得罪相將。果然如此,豈不長奸?」

王安石則說:「議者或謂,謀殺已傷,若開自首,則或啟奸」,但法官的責任是體會法意,運用法律,不能因為顧慮「啟奸」而設法罪人。「臣以為有司議罪,惟當守法,情理輕重,則敕許奏裁。若有司輒得舍法以論罪,則法亂於下,人無所措手足矣」。

王安石與司馬光二人各持己見,「難以同共定奪」,只好各自將自己的意見形成報告書,呈交宋神宗。王安石支持許遵的判決,提出「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首,合從謀殺減二等論」;司馬光支持大理寺與刑部的裁定,認為阿雲「獲貸死,已是寬恩;許遵為之請,欲天下引以為例,開奸兇之路,長賊殺之源,非教之善者也。臣愚以為宜如大理寺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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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議法與皇帝下詔

由於這次兩制議法不能達成共識,禦史中丞滕甫要求再選兩制官定議,宋神宗又委派翰林學士呂公著、韓維與知制誥錢公輔三人,復議阿雲案。

這一次,呂公著、韓維、錢公輔共同回顧了先王立法的本意:「臣等竊尋聖人制法之意,其大略有三:有量情而取當者,有重禁以絕惡者,有原首以開善者。蓋損傷於人,有慘痛輕重之差,故刀傷者坐以徒,他物拳手傷者坐以杖,其義足以相償而止,是量情而取當者也;畜謀伺便致人於死,非重絕之則相仇者不禁,故謀殺已傷者從絞,是重禁以絕惡者也;茍殺人未至於死,於物當可以償,於事猶可以自還者,皆得以首,是原首以開善者也。三者雖制法各殊,其於使人遠罪而遷善,其義一也。議者見損傷不許自首、謀殺已傷從絞,便謂謀殺不通原首,是未盡聖人制法之意,而於律文有所不達也。」

基於這種對先王立法本意的理解,他們認為,先王立下的成文法,定然無法窮盡天下之情,因此,聖人的法意是永恒的,但具體的法條是需要因時修訂的。「夫造法者,常本人之大情,而不能曲盡情之變。古人所謂律設大法是也,議者乃多引奇罪以責律文之不合,若然,恐雖沒世窮年而議卒不定也。且今律所不備,別以後敕從事者甚眾,何獨泥此也。」

同時,他們對謀殺已傷者被堵塞了自首道路之後的治安前景深感憂慮:「律所以設首免之科者,非獨開改惡之路,恐犯者自知不可免死,則欲遂其惡心至於必殺。」

最後,三人一致同意聯署奏報神宗:「今令所因之謀得用舊律而原免,已傷之情復以後敕而奏決,則何為而不可也!臣等以為,宜如安石所議。」

宋神宗曰「可」。遂采納王安石的意見,下詔:「謀殺已傷,案問欲舉自首者,從謀殺減二等論。」試圖以敕文彌補《宋刑統》自首條文的含糊與自相矛盾之處。其時為熙寧元年(1068)七月三日。

然而,詔敕頒下之後,卻遭到審刑院、大理寺法官的集體抵制,齊恢、王師元、蔡冠卿等法官,紛紛上書彈劾呂公著等人「所議為不當」。

神宗皇帝只好又詔王安石與眾法官「集議」,展開大辯論。

王安石跟王師元、蔡冠卿等人「反復論難」,各不相讓,眾法官「益堅其說」,王安石也堅持己見。後來,有一些法官以退為進,以攻為守,提出,「殺人已傷,若許自首」,那麼根據同樣的法理,謀殺已死,也應當給予自首減刑的待遇。這是設了一個套讓王安石往里鑽。果然,王安石附和其說。

宋神宗遂於熙寧二年(1069)二月三日下詔:「自今後謀殺已死自首,及案問欲舉,並奏取敕裁。」將自首可獲減刑的適用範圍,從「謀殺已傷」擴大到「謀殺已死」。這一天為庚子日,所以這份詔敕也被稱為「庚子詔書」。我們完全可以想像得到,庚子詔書的倉促出台,就如火上潑油,立即引發更加強烈的輿論反彈。

參知政事唐介與王安石「爭論於帝前」,堅決反對謀殺自首可減刑之法:「此法天下皆以為不可首,獨曾公亮、王安石以為可首。」「判刑部」(相當於司法部長)劉述乾脆以神宗皇帝庚子詔書語焉不詳(「庚子詔書未盡」)為由,將詔敕奉還宰相,拒不執行。

原來支持王安石的韓維,也對不加節制擴大自首減刑適用範圍表示憂慮:「安石、遵前議謀殺人未死許首,猶曲宥其自新,意義甚美。臣與呂公著論之詳矣。今遂通首法於殺人已死之後,臣於此不能無疑也。伏望聖慈下王安石、許遵,使極陳謀殺人已死所以得首之理,更擇明審燭理之人,研極論難,以求一是,然後以制旨裁定」。

此時,剛剛被任命為參知政事的王安石在輿論壓力下也改變了主意,上奏神宗:「按大宋律法,謀殺人已死,為首之人必判死刑,不須奏裁;為從之人,自有《嘉祐編敕》奏裁之文,不須復立新制。」

宋神宗於是再次下詔:「自今謀殺人自首及按問欲舉,並以去年七月詔書從事。其謀殺人已死,為從者雖當首減,依《嘉祐編敕》:兇惡之人,情理巨蠹及誤殺人傷與不傷,奏裁。」收還庚子詔書。時為熙寧二年二月十七日(甲寅)。

神宗皇帝希望以收回庚子詔書的妥協,結束這一場曠日持久的法律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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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府再議阿雲之獄

然而,皇帝的甲寅詔書並不能為阿雲案之爭劃上一個休止符。

按宋朝慣例,作為一項國家法令的敕命,需要事先經過充分的討論,達成重疊共識,才得以君主的名義頒行天下,就如韓維所說,「研極論難,以求一是,然後以制旨裁定。」但神宗將甲寅詔書直接髮給禦史台、大理寺、審刑院、開封府,而沒有「頒之諸路」,程序上存在瑕疵,反對「謀殺已傷自首判等」的法官們抓住這個把柄,要求重新議法。

神宗說,「律文甚明,不須合議。」但宰相曾公亮說,國家的立法需要「博盡同異,厭塞言者」,阿雲之獄牽涉到新的司法解釋是否合理得當,理應作更深入的討論。

不得已,宋神宗只好安排「二府」再議阿雲之獄。二府,即作為執政集團的宰相、參知政事與樞密院;二府議法,為宋代最高層次的司法雜議,經二府雜議達成的結論,基本上可以確立為國家法律。

但二府在雜議阿雲案的過程中,還是分成觀點針鋒相對的兩個陣營。

宰相富弼認為,王安石將「謀殺」分解成「謀」與「殺」二事,是「破析律文」,現在反對的法官這麼多,安石應「盍從眾議」。呂公著的兄長、樞密副使呂公弼建議:「殺傷於律不可首。請自今已後,殺傷依律,其從而加功自首,即奏裁。」另一位宰相陳升之與樞密副使韓絳則支持王安石。

雙方爭論了大半年,也未能爭出一個能說服彼此的結論。最後,宋神宗決定運用君主的權威來一錘定音,為阿雲案之爭作出最終的決斷。熙寧二年八月一日,皇帝下詔:「謀殺人自首,及案問欲舉,並依今年二月甲寅敕施行。」

這一詔敕重申了甲寅敕的效力,而甲寅敕則重申了熙寧元年七月三日敕文的效力:「謀殺已傷,案問欲舉自首者,從謀殺減二等論。」換言之,「謀殺已傷,案問欲舉自首者,從謀殺減二等論」,作為一條旨在補充刑律之不足的司法解釋,宣告正式確立為國家法律,通行天下。

為避免再生事端,神宗還將執意反對敕文的劉述、王師元等法官貶出朝廷。此時司馬光又上了一道奏疏,對神宗皇帝如此處理阿雲案的做法發出批評:「阿雲之獄,中材之吏皆能立斷,朝廷命兩制、兩府定奪者各再,敕出而復收者一,收而復出者一,爭論從橫,至今未定。……今議論歲餘而後成法,終為棄百代之常典,悖三綱之大義,使良善無告、奸兇得志,豈非徇其枝葉而忘其根本之所致邪!」但神宗對司馬光的奏疏置之不理。

到此,阿雲獄之爭暫時告一段落。時距阿雲案發之初,差不多已過去了兩年時間。

一起謀殺親夫未遂案引發的司法大辯論|史太Long 歷史 第8張

阿雲案與小白菜案的比較

當你聽完這個阿雲案的故事,你心里會有什麼感想呢?我想,我們需要糾正對於傳統司法的某些刻板想像。

我以前讀過知名法學學者賀衛方教授的一個觀點:「我們的古典司法真正就像德國著名的思想家馬克斯•韋伯所提出的卡迪司法(Khadi justice)。什麼是‘卡迪司法’?卡迪是伊斯蘭教世界曾經存在過的一種司法官員,他判決案件不需要遵循已經確立的規則,而僅僅根據此時此地的案件本身包含的是非曲直,然後根據《古蘭經》所創立的原則對案件進行判決。遇到了情節完全一樣的案件,也不需要遵守今天剛剛做的一個判決,而是完全依據明天的案件事實來判決。這樣的一種司法本身不能夠叫司法,簡直可以叫‘司無法’;沒有法律可以遵循,而只是一個倫理型的準則或原則,這就是我對中國古典司法的一個看法。」也許很多人都會認為賀教授說得在理。

可是,當我們看完這一場發生在11世紀中國的阿雲案大辯論,我們會覺得賀教授的說法未免偏頗。如果中國的古典司法不重視對法律的尊重與遵循,那為什麼宋代的法官、士大夫要為著一個純粹的法律問題——謀殺自首是否可以獲得減刑——展開曠日持久的爭論?在長達一年多的辨論中,宋朝法官與士大夫幾乎觸及了這一法律問題的各個層面:法律條文的含義,先王立法的本意,法條體現的法理,律與敕的優先適用性,司法解釋的出台程序,法律的價值(威懾犯罪,還是改造罪人),司法的效應(「啟奸」還是「宥其自新」)……即使在西方國家的法制史上,像阿雲獄這樣的司法大辯論,都是十分罕見的。

或許有人會說,阿雲案之所以爭了這麼久,是因為這個案子牽涉到變法派與保守派的黨爭,實質上這是政治之爭,而非法律之爭。我對黨爭素無惡感,但還是不能同意將阿雲案說成是黨爭的表現。

阿雲案發生之時,熙寧變法尚未啟動,士大夫也並未分裂成為變法派與保守派兩大陣營,恰恰相反,後來反對王安石變法的呂公著、韓維、錢公輔、陳升之,在阿雲案之爭中都站在王安石一邊,可見當時圍繞阿雲案展開的爭論,乃是基於各人對法律問題的不同理解所致,跟政治立場並無密切關聯。而且,他們在激辯阿雲案時,基本上都是將自己的意見限定在闡釋法律的範圍內,很少使用政治色彩強烈的措詞,除了王安石有一次在反駁唐介時脫口說了一句「以為不可首者,皆朋黨也」。

相比之下,晚清時圍繞楊乃武與小白菜案展開的爭吵,才是比較典型的政治之爭。跟北宋阿雲案一樣,楊乃武與小白菜案也將多位朝廷大員乃至慈禧太后卷了進來,介入爭端的官員也分化成兩派,一派主張給楊乃武平反,一派則堅決反對平反。但雙方對法律問題幾乎毫不關心,完全從政治考量的角度主張或反對平反楊乃武案。

同情楊乃武的翰林院編修夏同善告訴慈禧太后:「此案如不究明實情,浙江將無一人肯讀書上進矣。」反對平反楊案的四川總督丁寶楨則揚言:「這個鐵案如果要翻,將來就沒有人敢做地方官了!」最後,禦史王昕給慈禧上了一疏,將平反楊案的意義,從還楊乃武一人之清白提升到重塑朝廷之威權的高度:楊案若不平反,則「大臣尚有朋比之勢,朝廷不無孤立之憂」。這才促使老佛爺下決心給楊乃武翻案。

一起謀殺親夫未遂案引發的司法大辯論|史太Long 歷史 第9張

尾聲

宋代的阿雲案其實尚未完結,它還有一個尾聲需要交待清楚。

元豐八年(1085),宋神宗駕崩,哲宗繼位,司馬光拜相,再議(而不是再審)阿雲案,促使哲宗頒下一份新的詔敕:「強盜按問欲舉自首者,不用減等。」這份新詔敕意味著,熙寧元年七月三日的敕文「謀殺已傷,案問欲舉自首者,從謀殺減二等論」,將不再適用於強盜傷人案。

有些網文從元豐八年再議阿雲案的記載,演繹出司馬光執政後終於殺了阿雲的荒唐故事:「公元1085年,司馬光任宰相,得勢的司馬光重新審理此案,以謀殺親夫的罪名將阿雲逮捕並斬首示眾」;「司馬光多年來竟一直對阿雲案耿耿於懷,上台後,立刻翻案,將阿雲以‘大逆’的罪名處死。司馬光這樣做完全就是挾怨報復,草菅人命」……這類想像力過剩、史料依據奇缺的文學式描述,誤導了很多只看網文的網友。

我們能檢索到的宋人史料,從來都沒有說阿雲被司馬光殺了。司馬光不可能處死阿雲,因為阿雲是由宋神宗以皇帝的特權赦免了死罪的,不管法律如果修訂,都不能重新審理阿雲案。其實,司馬光也無意於殺死阿雲,用他的話來說,「阿雲獲貸死,已是寬恩;許遵為之請,欲天下引以為例,開奸兇之路,長賊殺之源。」司馬光所憂心者,並不是阿雲個人的下場,而是阿雲案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謀殺已傷,自首減等」成為代替刑律的敕命,導致犯罪得不到應有的懲罰。所以,司馬光執政之後,要做的一件事就是推翻熙寧元年七月三日的敕文。

歷代士大夫評論阿雲案,基本上都認同司馬光,反對王安石,如南宋邵博說,「祖宗以來,大辟可憫與疑慮得奏裁,若非可憫、非疑慮,則是有司妄讞,以幸寬縱,豈除暴惡安善良之意乎?文正公則辟以止辟,正法也。荊公則姑息以長奸,非法也。」

清末沈家本也聲稱,「若阿雲之事,吏方求盜勿得,是已告官司,疑雲,執而詰之,乃吐實,是官吏已舉,罪人已到官,未有悔過情形,按律本不成首。許遵刪去‘欲舉’二字,謂被問即為按問,安石又從而揚其波,將天下無不可原減之獄。鹵莽滅裂,噫甚矣!」(吳按:沈家本認定阿雲不為自首,其實是不識宋朝司法體制,宋人對阿雲是否屬於自首,並無爭議。)

但若以今天的眼光來看,則王安石的見解顯然更符合人道主義與現代文明,司馬光的意見倒是顯得有些刻板、迂腐。

其實我們很難簡單地說誰百分之百對了,誰百分之百錯了。當法條的內涵與適用存在爭議時,不同的人,基於對法律、法理的不同理解,自然會得出不同的意見。也因此,像宋朝那樣,對阿雲一案展開充分的辯論,相互論難,窮盡法理與法意,最後形成新的司法解釋,無疑是值得讚許的做法。

(首發於《隨筆雜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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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謀殺親夫未遂案引發的司法大辯論|史太Long 歷史 第10張

一起謀殺親夫未遂案引發的司法大辯論|史太Long 歷史 第1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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