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練 |《人身保險合同》第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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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人身保險合同的解除

第四節 人身保險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

一、人身保險合同解除溯及力問題的意義

理論界存在爭議:

「肯定說」:保險合同解除有溯及力

「否定說」:保險合同解除沒有溯及力

針對保險合同的特殊性,在確定人身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溯及力問題時,應該考慮區分當事人的過錯,以有效維護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利益。

二、投保人解除人身保險合同時的溯及力

(一)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保險人應做相應返還

(二)保險人已支付的保險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需返還

三、保險人解除人身保險合同時的溯及力

(一)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而解除保險合同

1. 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 重大過失未履行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3. 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且真實年齡不符合年齡限制,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二)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保險事故而解除合

1. 《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保險事故,可能會導致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

2. 合同解除後,對於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不具有溯及力,保險人不予以退還;

3. 對保險人已經支付的保險金,具有溯及力,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退回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而解除合同

1. 《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2. 保險合同解除後,對於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不具有溯及力,保險人不予退還,但投保人 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3. 對於保險人已經支付的保險金,具有溯及力,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當退回

(四)人身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後,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復效協議而解除合同

1. 在人身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後,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復效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2. 保險合同解除後,對於投保人繳納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部分,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予以退還

四、雙方當事人約定解除保險合同的溯及力

雙方當事人依據保險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解除保險合同的,其保險合同解除後的溯及力,適用當事人在保險合同中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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