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消費196元忘還十年後銀行索還4.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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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全媒體記者饒俊華通訊員陳亮)10年前,市民邱女士辦了張信用卡,在消費了196元之後就忘記了卡的存在。日前,當她去銀行辦業務時,卻突然被告知:「你有一筆巨額欠款須先償還,才能辦業務。」

邱女士還了4.3萬餘元的款項後,請銀行打出清單。這才知道這4.3萬餘元是10年前那張信用卡消費196元後,產生的滯納金和違約金。

邱女士認為計算不合理,向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邱女士介紹,2008年她在一家公司上班,有銀行工作人員上門,給她辦理了一張信用卡。邱女士在同年10月消費了一筆196元後,就把這張卡忘記了,後來卡也找不到了。

案件審理時,被告銀行稱,邱女士實際在該行領用了信用卡,現在向她收取的違約金等均是按照雙方領用信用卡合同中的約定執行。

法院查明,邱女士當年領取這張卡消費後,在2009年2月至2010年期間,銀行方打電話催收時得知邱女士留的電話並非本人接聽,其所在公司告知邱女士早已離職。同時,按照雙方簽訂的信用卡合約,到2010年10月邱女士欠款本息合計834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銀行主張其合理損失的時間為邱女士欠款之日起兩年為宜,即2008年至2010年10月產生的本金、透支利息等。另外,銀行已通過停用邱女士所持信用卡限制其相應權利,卻仍按信用卡正常使用情況下進行計費,有失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則。

同時,邱女士作為持卡人,在消費後未按約定還款,且電話、單位變更後未告知銀行,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法院最後認定邱女士應承擔2008年至2010年兩年產生的本金、透支利息834元,以及2010年至2018年期間資金占用的利息。兩項共計1100餘元。

昨日,記者從天山區人民法院獲悉,法院經過審理,判決銀行只應收取本金和透支利息共計1100餘元,其餘4萬餘元全部退還邱女士。法官說法擴大損失部分不應擔責

此案主審法官陳亮說,根據《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邱女士和銀行方簽訂的信用卡合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依約履行。

《合同法》第11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本案中,銀行在催收時明確知道邱女士已換了電話和工作單位,結合其以往交易明細和信用額度,可證實其並非惡意拖欠;其次,作為銀行方,明知對方存在逾期未還款行為,但在近十年的時間未採取訴訟、仲裁等任何有效措施向邱女士主張債權防止損失的擴大,而是在簡單地發出催收通知後,任由欠款數額從近200元的本金、罰息、違約金等不間斷呈幾何式擴大,銀行的行為屬於怠於行使權利並放任損失結果擴大,故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法官同時提醒,人們在使用信用卡進行消費後,必須承擔還款義務。而一旦信用卡逾期,即便不構成刑事犯罪,亦將對個人生活造成極大的困擾。要在自己能負擔的範圍內,理性使用信用卡。

(本報全媒體記者饒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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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有什麼補救辦法?經常受理信用卡類金融糾紛案件的新疆思睿律師事務所袁波律師說,逾期後,最好是繼續使用這張卡,用新的、正常的還款記錄覆蓋原有負面記錄,一般24個月後就會產生新的信用記錄。刷新後,個人信貸等都不會受到影響。如果是長期逾期,信用卡可能會利滾利並有高額滯納金,如跑路,銀行會認定你惡意透支,會報警;如因失業或疾病導致無力按時還款,在最後還款期限到來前,陳述自己經濟狀況,申明並非惡意欠款,可申請延遲還款和利息優惠。如由於大意導致忘還款,發現逾期後一定要盡快全額還款,因為全額還款後說明並非惡意欠款請求消除逾期記錄勝算最大。

(本報全媒體記者饒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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