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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申請條件
大陸居民可按需單獨申領往來台灣通行證。
大陸居民同時申請往來台灣通行證和簽註,或者持有效往來台灣通行證單獨申請簽註的,依據不同事由須具備相應條件:
(一)團隊旅遊:參加國家旅遊局指定的有經營赴台遊業務資質的旅行社組織的赴台灣團隊旅遊。
(二)個人旅遊:開放赴台灣個人旅遊城市的常住戶口居民,或者符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規定條件的非常住戶口居民,申請
(三)探親:探望在台灣定居、長期居住、就業、就學的親屬;尚未取得台灣居民身份的大陸配偶赴台團聚、居留。
(四)定居:經台灣主管部門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資格的大陸居民,申請赴台灣定居。
(五)應邀:經台辦批准前往台灣從事科技、文化、體育、學術等交流活動,或者參加兩岸事務性商談、採訪。
(六)商務:經台辦批准前往台灣進行考察、會議、談判、履約、培訓等商務活動,參加或參觀展覽等經貿交流活動。
(七)學習:在教育部批准開放大陸學生赴台學習的省份參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高中畢業生,或在上述開放赴台就學省份且畢業於台灣主管部門承認學歷的大陸高校的應屆本科或碩士畢業生。
(八)乘務:執行海峽兩岸航運任務。
(九)其他:前往台灣就醫、訪友、處理財產、奔喪、訴訟、從事漁業勞務等事務。
02
申請材料
(一)申請往來台灣通行證材料
1、符合要求的申請表。
2、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請人照片。
3、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原件。不滿16周歲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可交驗居民戶口簿,現役的人民解放軍軍人、人民武裝警察交驗軍人身份證明(軍官證、士兵證或者警官證)。
4、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往來台灣通行證的,還須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有關規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條件的證明材料,按規定向指定受理機構申請的情形除外(具體參閱《異地人員辦理出入境證件指南》)。
5、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軍人,應當提交本人所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出具的同意其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申請赴台的除外。
6、未滿16周歲的申請人,還應交驗監護關係證明(出生證明、戶口簿等),交驗監護人居民身份證原件;監護人委托他人陪同的,還須提交監護人委托書,交驗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
(二)申請簽註材料
同時申請往來台灣通行證和簽註的,無需重復提交相關材料。
1、符合要求的申請表。
2、有效往來台灣通行證(同時申請往來台灣通行證和簽註的除外)。
3、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
4、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前往台灣簽註的,還須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有關規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條件的證明材料,但按規定向指定受理機構申請的情形除外(具體參閱《異地人員辦理出入境證件指南》)。
5、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軍人,應當提交本人所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出具的同意其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申請赴台的除外。
6、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人應出具委托書,被委托人須交驗本人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明原件;由單位代辦的,應當提交單位公函,交驗代辦人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明原件。
上述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是指:
(1)赴台個人旅遊、團隊旅遊的,免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大陸居民赴台旅遊組團社領隊申請赴台團隊旅遊多次簽註的,應當提交所在組團社出具的公函,交驗赴台旅遊領隊證原件。
(2)赴台探親的,交驗相應事由的入台許可證明原件。
(3)赴台定居的,交驗相應事由的入台許可證明原件。大陸居民自行取得台灣居民身份後返回註銷大陸戶籍並申請赴台灣證件的,須交驗台灣地區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台灣地區戶籍謄本。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在大陸所生子女申請赴台灣定居,在大陸未辦理戶籍登記的,還須交驗本人《出生醫學證明》,父母雙方中作為大陸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證。
(4)應邀赴台的,提交國務院台辦或經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台辦「赴台批件」原件,或經受理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台辦蓋章確認的復印件。
(5)赴台進行商務活動的,提交國務院台辦或經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台辦的 「赴台立項批復」原件,或經受理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台辦確認的復印件。
(6)赴台學習的,提交開放赴台就學省份的設區市以上台辦出具的赴台學習證明。
(7)執行兩岸直航航運任務的,提交國務院台辦或經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台辦的 「赴台批件」原件,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台辦確認的復印件。
(8)赴台從事近海漁船船員勞務作業的,提交對台近海漁船船員勞務合作企業出具的函件原件。
(9)赴台就醫、奔喪、處理財產、訴訟等私人事務的,交驗相應事由的入台許可證明原件。
03
處理方式
大陸居民申請往來台灣通行證和簽註應由本人提出申請,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應規定提出申請:
(一)未滿16周歲申請往來台灣通行證的,應當由監護人或監護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請。
(二)持有效往來台灣通行證,向原證件或原簽註受理機構申請簽註的(定居除外),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
(三)持有效往來台灣通行證申請應邀赴台簽註,可由組團單位代為申請。
(四)執行兩岸直航航運任務人員持有效往來台灣通行證申請乘務簽註,可由所屬公司代為申請。
(五)大陸居民赴台旅遊組團社領隊持有效往來台灣通行證申請團隊旅遊簽註,可由組團社代為申請。
(六)大陸漁船船員從事對台近海漁工勞務作業,持有效往來台灣通行證申請簽註,可由所屬勞務合作企業代為申請。
(七)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規定可以代為申請的其他情形。
04
辦證時限
(一)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往來台灣通行證申請後,符合簽發條件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簽發;單獨受理前往台灣簽註申請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簽發。
(二)符合下列情形急需赴台的申請人可持相應事由材料申請加急辦理:因治療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奔喪;處理境外突發事件;緊急參加會議和談判、簽訂合同等商務活動;應試日期臨近;開學日期臨近;行前證件遺失損毀;前往國簽證或者前往國(地區)進入許可有效期即將屆滿;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緊急事由。時限為2個工作日;情況特別緊急的,當日辦結。
05
收費依據及標準
(一)收費依據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於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
(二)收費標準
1、電子往來台灣通行證80元/張;
一次有效往來台灣通行證15元/本。
2、一次簽註:15元/件;多次簽註80元/件。
來源:內蒙古公安出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