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提醒:保健食品必須標註「不是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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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保健食品標註警示用語指南》正式實施,2020年1月1日前生產的產品可以銷售至保存期限結束。如購買到2020年1月1日後生產的產品時消費者需謹記警示語標簽相幹內容:自2020年1月1日起,所有保健食品必須在最小銷售包裝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上醒目標註,一是警示語更加清晰。字體為黑體字印刷,所占面積不應小於其所在面的20%的警示用語「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讓消費者特別是老年人看得更加清楚。二是保存期限更加醒目。在明顯位置清晰標註生產日期和保存期限,使用「保存期限至xxxx年xx月xx日」的方式,方便消費者選購;三是標簽牌更加規范。標簽上需明確標註投訴服務電話、服務時段等資訊。如果消費者在食用過程中遇到相幹問題,可以撥打標簽上的電話進行咨詢或投訴。生產經營企業保證承諾服務時段內接聽、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並記錄、保存相幹服務資訊至少2年。

在此,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友情提醒廣大消費者「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在購買保健品時應做到「一看二查三辯」:

一看銷售場所資質。購買保健品要到證照齊全的正規場所購買,特別要注意有無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並注意保留購物發票或銷售憑據。

二查外包裝和說明書。做到四個「堅決不買」。堅決不買無廠名、廠址、生產日期和保存期限的產品;堅決不買標簽上沒有食品生產許可證號的預包裝食品;堅決不買標簽或者說明書上說可以預防疾病、有治療功能的產品;堅決不買標簽上沒有保健食品批準文號,還聲稱是保健食品的產品。

三辯廣告和宣傳內容。聲稱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堅決不買;保健食品廣告中沒有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的,堅決不買。

對所購買的保健食品質量安全有質疑,或發現存在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請及時撥打12315投訴舉報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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