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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經過調研、草擬、草案出臺及四次審議後,在2019年12月28日由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於202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意義非凡的第一部衛生健康法!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總結了我國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經驗,就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在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方面的戰略部署作出了頂層的、制度性的、基本的安排,是我國衛生與健康領域的第一部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對於推進我國衛生與健康領域法治建設,在衛生與健康工作中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方略具有基礎性和全局性的作用,對於構建中國特色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涵蓋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人員、藥品供應保障、健康促進、資金保障、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鼓勵和支持社會辦醫
6月1日起,《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將對醫療機構管理帶來新的變化和新的要求。其中和社會辦醫相幹的,主要有以下3條:
第二十九條
基本醫療服務主要由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基本醫療服務。
第四十條
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其他組織投資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
第四十一條
國家採取多種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依法舉辦醫療衛生機構,支持和規范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多種類型的醫療業務、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等合作。
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重點專科建設、科研教學、等級評審、特定醫療技術準入、醫療衛生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同等的權利。
社會力量可以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享受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同等的稅收、財政補助、用地、用水、用電、用氣、用熱等政策,並依法接受監督管理。
警惕社會資本合作辦醫的三條紅線
《基本醫療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提出,「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依法舉辦醫療衛生機構。」
但是有三點需要注意:
-
01、公立醫院禁止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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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公立醫院不得與其他組織投資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無論是營利還是非營利均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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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公立醫院可以和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機構展開醫療業務、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等合作。但能否盈利為目的的合作(比如醫療業務合作),本法並沒有明確。
總之,無論是社會資本還是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機構與公立醫院合作,應當取得相幹部門的審批、國有資產的評估和審計,程序正當,避免將來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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