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保健食品標註警示用語指南》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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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保健食品標註警示用語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正式實施。2020年1月1日前生產的產品可以售賣至保存期限結束。2020年1月1日後生產的產品要按照《指南》要求,執行警示語標簽相幹內容。

按照《指南》要求,今後所有保健食品必須在最小銷售包裝包裝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上標註「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警示語,所占面積不應少於其所在面積的20%,並使用黑體字印刷,讓消費者特別是老年人看得更加清楚。

按照《指南》要求,在保健食品最小銷售包裝包裝物(容器)外明顯位置,清晰標註生產日期和保存期限,使用「保存期限至xxxx年xx月xx日」的方式,讓保存期限一目了然,方便消費者選購。

按照《指南》要求,標簽上要明確標註投訴服務電話、服務時段等資訊。如果消費者在食用過程中遇到相幹問題,可以撥打標簽上的電話進行咨詢或投訴。生產經營企業保證承諾服務時段內接聽、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並記錄、保存相幹服務資訊至少2年。

廣大消費者選購保健食品,要認準產品包裝上的小藍帽標誌,以及保健食品批準文號,注意標簽說明書的要求,保健食品產品註冊資訊可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查詢,同時要到正規的商場、超市、藥店等經營單位購買保健食品,並索要發票或銷售憑據,對所購買的保健食品質量安全有質疑,或發現存在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請及時撥打12315投訴舉報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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