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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雕蟲老紀,公號:雕蟲老紀。
據報導,2016年4月,甘肅男子馬崇華殺害兩名智障婦女,將屍體販賣至陜北「配陰婚」漁利。日前,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
近年來,這種殺人賣屍「配陰婚」的惡性案件在北方地區時有所聞。
2006年,河北邯鄲市臨漳縣「宋天堂殺人賣屍案」轟動全國。兇犯宋天堂先後殺害了六名女性「配陰婚」謀利。
同樣是十年前,山西臨汾市洪洞縣破獲「馬寶虎團夥系列殺人賣屍案」,三名賣淫女被殺死後「配陰婚」。
盜屍(包括掘墓盜屍、偷盜販賣停屍房的屍體)「配陰婚」的則更多。
2011年,陜西延安市延川縣農民龐新明夥同多人,在短短四個月內連續盜掘女屍10具,將屍體賣到陜北、山西等地「配陰婚」。
種種罪惡都指向了「陰婚」(「配陰婚」的意思是「促成陰婚」),這到底是什麼鬼?
「陰婚」也叫鬼親、鬼婚、冥配等,官稱叫「冥婚」,指男女死後結親。
如果您覺得所謂冥婚荒唐可笑的話,咱們先看幾則名人軼事:
曹操有25個兒子,最喜愛的兒子不是後來接班的魏文帝曹丕,也不是七步成詩的曹植,而是曹沖——就是那個稱象的神童。曹沖十三歲時不幸病故,曹操悲痛萬分。因曹沖未及納采訂婚,曹操輾轉聘到甄氏亡女,為曹沖結成冥婚。後來,曹沖被追封為鄧哀王,其侄為繼嗣,承襲爵位。
蔣介石的胞弟蔣瑞青4歲夭亡,其母王氏為之配冥婚,與一個同樣早殤的王姓女童合葬。後,蔣介石又遵母命將獨子蔣經國過繼給蔣瑞青,自己則收養結拜義弟戴季陶的私生子為子,取名蔣緯國。
冥婚,是一種難入廟堂卻盛行於江湖的原始文化,是一個西周時就被禁止卻生生不息傳承至今的千年民俗,是一份陰森恐怖卻又飽含溫情的古老情懷。您可以不喜歡它,但不能忽視它的存在。
《周禮·地官·媒事》上明示:「禁遷葬者與嫁殤者」。「遷葬」,指將生時並非夫婦的男女合葬在一起;「嫁殤」,指嫁給死人。雖然因不合儒家正統禮教而難登大雅之堂,冥婚習俗卻綿延千年、分布廣泛,在山西、陜西、河北等地更是盛行。
冥婚與傳統婚禮一樣,有著繁復的流程。就像各地婚俗不同一樣,冥婚形式也無定法,基本和當地傳統結婚儀式相距不遠,只是以牌位等代替屍體,最後重在兩屍合葬。
台灣有些地方的冥婚方式很特別:「撿紅包」。凡女子成年未訂婚約而死亡的,父母用紅紙條書明其生卒時間,附以金額不等的鈔票,連同亡女一綹頭髮,包封妥當,置於道旁。若有男子拾得,即須迎娶該女神主牌位。
所以,兄弟們要注意了,光記著路邊的野花不要采是不夠的,還要記得路邊的紅包不要撿。
看一副冥婚婚禮上的對聯吧:
上聯:生前未結朱陳好
下聯:歿後配成秦晉親,
橫批:陰陽一禮。
嚇死人哦?不對!是嚇活人,哄死人。
冥婚產生和存在的原因,想來大抵有三:一是鬼神禁忌。怕夭殤男女化為厲鬼作祟,因恐懼而撫慰;二是宗法文化。父系宗族家族制度下,夭亡男子不能入祖墳,女子夭亡更是只能野葬。冥婚使得「死與婚」結合,將上述問題一並解決,男女皆入男方祖墳,承祭祀,續香火,皆大歡喜;三是親情關懷。父母未替子女完成終身大事,總覺得責任未盡,於心不安。曹操算是一代英主,自己遺囑要求薄葬,在喪子之痛下,也搞這種名堂,凡夫俗子更不用說了。另外,兄弟姊妹相互之間,感情所致,也有操辦冥婚的動力。
荀子說:「喪禮者,以生者飾死者也,大象其生,以送其死也。故如死如生,如亡如存。」即「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
中國傳統文化相信死亡只不過是換了一個生活空間的繼續存在。「鬼者,歸也」,「人所歸為鬼」,鬼不可怕,「歸人」而已。鬼神世界的饑飽冷暖貧富苦樂,和人間是一樣的。所以會有清明節、中元節(七月半)、寒衣節(十月初一)等中國三大傳統鬼節(有的地方不過寒衣節,而重冬至),活著的親人通過燒化連同陰陽界,燒去關懷,寄托哀思。
冥婚就是這樣一種喪葬文化的縮影,兼具婚喪,承載悲喜。
隨著「實腹空顱」的經濟增長,曾在革命年代里偃旗息鼓的冥婚習俗又死灰復燃,愈演愈烈。在利益的驅動下,形成了鬼妻市場。在這個市場里,女性屍骨成了明碼標價的商品,屍體叫「濕貨」,屍骨叫「乾貨」。
據《中國冥婚現象調查》披露,女屍的價格由很多種因素決定,包括年齡、「新鮮」程度、完整程度、相貌、家庭背景等。根據這些條件計算,病死的女屍往往要比交通事故致死的女屍價格高;而剛剛病死的女屍又比離世多年的價格高,越「新鮮」越好。所以,年輕漂亮的、剛剛病死的、家庭條件好的女屍最值錢,價格往往可達十幾萬乃至幾十萬元。另有統計稱,20年來,鬼妻價格上漲了30倍。
由於自然死亡和意外死亡的女性供不應求,有些人便打起了活人和已下葬者的算盤。處在上遊的「供應商」提供女屍,包括在太平間充當內鬼、掘墳盜屍甚至殺害女性,下家則借助自己的人脈關係搜集需求,通過一些專門說鬼媒的媒婆(「鬼媒人」)聯繫有需求的家庭,形成了一條牽涉眾多的黑色利益鏈。
古老的習俗,已淪為罪惡的淵藪。我們必須有所作為:
1.加強衛生法律宣傳。在冥婚之風盛行的地區,大力宣傳《屍體出入境和屍體處理的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九條,《刑法》中盜竊、侮辱屍體罪及故意殺人罪等有關規定,消除依托冥婚的犯罪活動。
2.因地制宜移風易俗。一是家族方面,應通過政府與族人的溝通,允許鰥寡孤獨夭亡者入祖塋,未嫁女應視為娘家人一視同仁;二是死者方面,古人尚可以陶俑代替人殉,我們更能以紙人代替屍體。
3.加強屍體和殯葬管理。加強對女屍來源和對屍體運輸的監管,加大火葬推廣力度,強化停屍間、殯儀館的規範化管理。
4.加強打擊犯罪力度。「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這句話在冥婚中也適用。和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一樣,建議將收買屍體入刑。
史載,後唐明宗有次看見所讀書中有冥婚內容,嘆道:「婚,吉禮也,用於死者可乎?」於是下詔讓人刪去。
到了該徹底整治冥婚陋習的時候了。